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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怎么合理设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2:15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至十一条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由法令设定。
没有拟定法令,且归于国务院行政办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令规则的行政强制办法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办法。
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且归于地方性业务的,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办法。
法令、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办法。
法令对行政强制办法的目标、条件、品种作了规则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展规则。
法令中未设定行政强制办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办法。可是,法令规则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则详细办理办法的,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令规则的行政强制办法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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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能够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履行目标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强制履行请求书;
(二)行政决议书及作出决议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三)当事人的定见及行政机关催告状况;
(四)请求强制履行标的状况;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强制履行请求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履行的请求,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有贰言的,能够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履行的请求进行书面检查,对契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则,且行政决议具有法定履行效能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则的景象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履行裁决。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作出裁决前能够听取被履行人和行政机关的定见:
(一)显着缺少现实根据的;
(二)显着缺少法令、法规根据的;
(三)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履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履行的裁决。裁决不予履行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履行的裁决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履行的裁决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履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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