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法院认可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0:5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刑事案子是有统辖权规则的,公安机关侦办案子的时分有统辖权的规则,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子的时分,有统辖权的规则,那么公安机关的指定统辖法院认可吗?下面由听讼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公安机关的指定统辖法院认不认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公安机关的指定统辖只适用于侦办阶段,而案子现已移交到法院的,公安机关没有权确定法院统辖案子。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十五条 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子的统辖另行规则。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公安机关的指定统辖法院认不认可”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公安机关的指定统辖只适用于侦办阶段,而案子现已移交到法院的,公安机关没有权确定法院统辖案子。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