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6:13
某日,谢某与洪某等4人将小学生钟某劫持,然后打电话给钟某的父亲,索要人民币30万元,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两天后他们未领取到赎金,觉得无法勒索到钱,便将钟送至路旁边村庄开释,并给了他10元钱。钟被大众发现后送回家中。在审理本案中,对被告人开释被劫持受害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违法间断,有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违法既遂。其理由是:1.劫持勒索违法归于行为犯,只需行为人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施行了劫持别人的行为,操控了人质即为既遂;2.劫持勒索违法是目的犯,勒索资产是目的,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有犯意即可;3.劫持罪所侵略的最主要的是公民人身权利,劫持行为已施行完结,即应视为既遂。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属违法未遂。其理由是:1.本案被告人虽完成了劫持人质的行为,但其勒索资产的目的没有到达,即违法未到达目的;2.被告人违法未到达目的,是因为被劫持人的父亲未将钱存入被告人的银行账户上,归于违法毅力以外的原因,由此使被告人抛弃施行违法。笔者以为被告人所在的违法状况是违法间断。其理由是:1.从时间性来看,劫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续性违法,经过劫持人质的手法到达勒索钱财的预期目的。本案被告人虽已施行劫持人质勒索资产的行为,但该行为仍处于一种持续状况之中,即被告人完成其违法目的的全体行为未完成,契合违法间断时间性的特征;2.从自动性来看,被告人彻底不明白其施行的违法行为是否已被侦办机关监控,事实上在人质开释前侦办机关没有对他们采纳侦办办法,被告人彻底可以持续施行这一行为。在此情况下,不管是慑于法令的威严仍是因为良心发现而开释人质,被告人彻底是出于自愿,主动地抛弃了持续施行违法行为;3.从有效性来看,被告人将人质送至路旁边村庄,留了路费,应视为被告人真挚悔悟,有效地间断了对被劫持者与被勒索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损害;4.从彻底性来看,被告人决议开释人质后,不只将人质放回,并且未对被勒索者持续施行勒索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彻底契合刑法所规则的违法间断的4个特征,应认定为违法间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