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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1: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育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5月26日 [80]民他字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法民字〔1980〕10号关于高xx非婚生子抚育胶葛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送资料和卷宗所载,王xx之子郭xx前与高xx爱情过程中致高怀孕,高于1979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后即及时送给事先找妥的收养人徐xx抚育,后王xx以“留子孙”为由要求抚育,虽经喜桂图旗人民法院及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归王xx抚育,但因生母高xx与收养人徐家均不赞同,履行不通,而你院拟改动原判定。
经咱们研讨,以为依据婚姻法规则精力,处理这类案子,应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生长为起点,从该案实际情况看,收养人徐xx配偶未生育子女,对所争之男孩从出世到现在已抚育一年多了,又有较好的抚育条件,有利于儿童的生长,应该供认此抚育联系和予以维护。至于王xx虽与此男孩有血缘联系,但孩子生父已死,生母为孩子利益考虑,有权决议送人抚育,何况王xx家抚育条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生长。因而,咱们赞同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改判由收养人徐xx持续抚育为宜。对王xx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撑,应压服其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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