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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法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1:27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意图而达到的关于出让方交给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付出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明。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改变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根据股东位置而对公司所发作的权利义务联系悉数一起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得股东权。在股权转让中,因为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分为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的涉税危险首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足额交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触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的法务、税务处理进行详细介绍。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法令危险及管控
股权转让主体包含转让方和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的法令危险首要表现为:股东资历的损失、逾越转让时刻的约束、受让方资历的不具备等,详细论说如下:
(一)出让方(股东)资历瑕疵的法令危险及管控
出让方(股东)资历瑕疵的法令危险首要来自于法令或公司规章的约束,首要表现为:
1、股东资历损失的法令危险及管控
(1)股东资历损失的法令危险
假如不具备股东资历,发作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法令上是无效的。别的,因各种原因损失股东资历的人,也不具有股权转让资历,因而,受让方调查出让方股东资历的相关证明特别重要。
(2)股东资历损失的法令危险管控
为了避免股东资历损失的法令危险,受让方有必要调查出让方股东资历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有必要检查公司规章、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挂号、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建立后的授权本钱或许新增本钱的认购协议、隐名出资者与显名出资者有关股权信任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历的根据,在不同的法令联系和现实景象下,各种方式的根据能够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2、转让主体资历约束中的法令危险及管控
关于转让主体资历的约束,首要来自于公司规章和法令的约束,首要包含: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规章约束中的法令危险
根据法令规则,法令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有限公司能够经过公司规章约束股权内外部转让,只需该规章不违反相关法令的制止性规则,法令承认其效能。因而,关于受让方而言,经过公司规章调查对方的出让资历尤为重要。
(2)股份有限公司法令约束中的法令危险
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约束首要体现为对特别主体资历的约束。首要表现为:
榜首,发起人转让约束的法令危险
根据法令规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生意所上市生意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对发起人来说,不管股票是否上市,在一年内不得转让,即便股票上市,上市前的股份也不得在上市后一年内转让。相应的,受让人也不得购买此类股票。
第二,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约束的法令危险
根据法令规则,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在自股票上市生意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离任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见,法令对上述人员转让股份的行为在份额、时刻进步行了严厉的约束,因而,触及上述人员的股权生意应留意股份份额和时刻的约束。
第三,持有5%股份的股东转让约束的法令危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则,在股票上市后,制止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不然,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一切。这是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不只转让无效,所得收益将归公司一切。
第四,上市收买股份转让约束的法令危险
法令规则,采纳要约式收买的,收买人在收买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买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纳要约规则以外的方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买公司的股票。一起,收买人持有的股票,在收买行为完结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证券组织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转让约束的法令危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则,证券生意所、证券公司和证券挂号结算组织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法令制止参加证券生意的其别人员,在任职和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也不得收受别人赠送的股票。在成为前述人员前,其所持有的股票有必要依法转让。因而,这类特别人员的股票也是制止出让或买入的。不然,也会导致转让的无效。
第六,证券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人员转让约束的法令危险
首要指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陈述、财物评价陈述或许法令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组织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生意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进行上述服务的中介组织和人员,自承受托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揭露后5日内,不得生意该种股票。因而,这类特别人员的股票也是制止出让或买入的,不然,也会导致转让的无效。
根据以上转让主体资历的法令约束剖析,在股权转让中,受让人有必要了解和通晓《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就公民共和就国证券法》对转让主体资历相关约束规则,挑选合法的转让主体。
3、隐名股东转让中的法令危险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经过协议发作合同联系。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其归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实践操控人”,不具有股东资历,但“显名股东”受其分配和操控,然后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作影响。
因而,“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不然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一起,假如“显名股东”违反了与“隐名股东”的协议私行转让股权,因公司规章中股东挂号的公示作用,仍发作股权转让的法令作用,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二)受让方资历瑕疵的法令危险及管控
关于受让方资历瑕疵的问题,首要考虑是否违反了法令的约束规则,受让主体存在法令妨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以下几种主体,在受让股权时遭到法令约束。
1、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协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归于国家制止或约束建立外资企业的职业的公司股权,制止或约束向外商转让。
3、法令、法规、政策规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因而,受让人在进行股权收买时,要了解我国法令上对受让方资历的约束规则,不然导致收买无效而承当不必要的本钱。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转让协议实行结束与否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回收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状况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实行结束、股权已作改变挂号,且所得现已完结的,转让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两边签定并实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根据此规则,假如股权转让协议现已实行,实行的标志是受让人现已向转让方付出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则当事人两边签定并实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实行结束,因实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免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中止实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回收已转让股权的,因为其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完结、收入未彻底完结,跟着股权转让联系的免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则,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准则动身,纳税人不该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则,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有必要要考虑清楚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行结束与否的税收担负问题,假如不想实质进步行股权转让,则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不需要进行工商挂号,不要付出股权转让款,则股权转让协议是法令上的未实行结束,能够退回协议,能够节约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税务处理
1、转让股权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判别规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契合下列景象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财物份额的。其间,被出资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子、房地产企业未出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财物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财物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出资本钱或低于获得该股权所付出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景象。
2、转让股权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三种核定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顺次依照下列办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财物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依照每股净财物或股权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被出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子、房地产企业未出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财物占企业总财物份额超越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供给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组织出具的财物评价陈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作股权转让且被出资企业净财物未发作严重改变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出资企业的财物评价陈述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选用以上办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能够采纳其他合理办法核定。
[事例剖析:某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剖析]
(1)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王女士以现金100万元兴办一家企业,2015年8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好:“王女士以90万元的价格低于本钱价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一切者权益为150万元,其间注册本钱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利公积为50万元。请进行涉税剖析?
(2)涉税剖析
税务机关以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根据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根据进行核定,核定根据依照一切者权益150万元核算。因而,该项股权转让的产业转让所得为:150万-100万=50万。应交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假定本事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假如依照申报的转让价格 120万元核算,应交纳(120-10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以为低于对应净财物份额,核定计税根据150万元,即也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本事例说明晰两种状况,一种是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出资本钱,第二种是尽管高于初始出资本钱,可是低于对应的净财物份额。
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子、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算计占财物总额份额达20%以上的企业,转让股权时,净财物额须经中介组织评价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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