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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3:40
稳妥欺诈 相关法令
(一)稳妥欺诈罪的概念
稳妥欺诈罪,是指违背稳妥法规,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进行稳妥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稳妥欺诈罪的构成特征
1.侵略客体是国家的稳妥制度和稳妥人的产业一切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稳妥法规,采纳虚拟稳妥标的、稳妥事端或许制作稳妥事端等办法,骗得较大数额稳妥金的行为。稳妥金是指按照稳妥法规,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待发作合同约好内的事端后取得的必定补偿。稳妥欺诈的行为办法有以下五种:
(1)产业投保人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稳妥标的是指作为稳妥目标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成心虚拟稳妥标的是指在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一起,成心假造底子不存在的稳妥目标。以为日后假造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一二手车价值2万,虚拟稳妥标的车价为20万。)
(2)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的程度,骗得稳妥金的。稳妥合同约好稳妥人只对因稳妥职责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稳妥事端承当补偿职责,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隐秘发作稳妥事端的实在原因或许将非稳妥职责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稳妥职责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得稳妥金;对确已发作稳妥事端形成丢失的。则成心夸张丢失的程度以便骗得额定的稳妥金。(本来车窗损坏,夸张为车辆作废。)
(3)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
(4)投保人、被稳妥人成心形成产业丢失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这是指在稳妥合同期内,人为地制作稳妥事端,形成产业丢失,以便骗得稳妥金。
(5)投保人、受益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骗得稳妥金的。这是指在人身稳妥中,为骗得稳妥金,制作补偿条件,成心选用不法手法,形成被稳妥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有上述五种行为办法之一,骗得稳妥金数额较大的,构成稳妥欺诈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
3.违法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详细指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并按照稳妥合同负有付出稳妥费责任的人。被稳妥人是指其产业或许人身受稳妥合同保证,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自己或许投保人指定的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可所以被稳妥人。受益人是指人身稳妥合同中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的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稳妥人可所以受益人。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为别人欺诈供给条件的,以稳妥欺诈的共犯论处。
4.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并具有非法占有稳妥金之意图。过错不构本钱罪。
(三)稳妥欺诈罪的确定
1.划清稳妥欺诈罪与非罪过为的边界。关键在于骗得稳妥金的数额是否到达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背稳妥法的行为处理,到达较大数额构成稳妥欺诈罪。
2.确定稳妥欺诈罪中触及有关违法的问题。施行稳妥欺诈活动,成心以纵火、杀人、损伤、传达流行症、优待、遗弃等行为办法制作产业丢失、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的成果,骗得稳妥金的,按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则,按数罪并罚处分,如放火罪与稳妥欺诈罪并罚,成心杀人罪与稳妥欺诈罪并罚,成心损伤罪与稳妥欺诈罪并罚,等等。
(四)稳妥欺诈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则,个人犯稳妥欺诈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则,单位犯稳妥欺诈罪,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稳妥欺诈罪的牵连犯
稳妥欺诈违法杰出的特色便是其违法手法或许会冒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独立的违法,这种状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施行某一违法为意图,其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有冒犯其他罪名的违法形状。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以施行一个违法为意图;有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联系;数个行为有必要冒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办法或成果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过的办法规则了稳妥欺诈罪的五种复行为办法。这些复行为中“骗得稳妥金”是稳妥欺诈罪的意图行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则便是本罪的办法行为,因而,在必定程度上说,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办法都有或许构成牵连犯。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牵连犯处断准则的观念,首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念以为,关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科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惩罚。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建议着重,关于一切牵连犯均应施行数罪并罚。三是两层处断说。此种理论以为,关于牵连犯既不能一概选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必定的规范决议终究采纳何种准则予以处断。两层处断说详细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以法令规则为规范的两层处断说,即关于刑法无明文规则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关于刑法明文规则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施行数罪并罚。其二为以罪过轻重为规范的两层处断说,即关于损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关于损害程度严峻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施行数罪并罚。从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详细违法的牵连犯的处理来看,有的规则从一重处分,有的规则从一重从重处分,有的规则独立的法定刑,也有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牵连犯的立法规则献身了刑法公平、相等的价值取向,昭示了崇尚名利的惩罚价值观,即以不同的惩罚办法对牵连犯给予不同的惩罚报应,其依据便是该罪的社会损害性程度及惩治和防备该种违法所需求的惩罚。应该供认我国《刑法》的此种立法指导思想有必定的合理性,但的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由于操作规范不同而致使实践处断成果的不一致。例如杀戮别人假充被稳妥人逝世骗得稳妥的行为与杀戮被稳妥人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就或许有不同的处理成果,由于依据法令规则,前者能够从一重处断而后者是数罪并罚。 稳妥欺诈 相关法令 (一)稳妥欺诈罪的概念 稳妥欺诈罪,是指违背稳妥法规,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进行稳妥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稳妥欺诈罪的构成特征 1.侵略客体是国家的稳妥制度和稳妥人的产业一切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稳妥法规,采纳虚拟稳妥标的、保
如上所述,刑法理论一般以为在法令没有规则的状况下,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分,实践中也根本如此。但我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却仅规则,行为人施行第1款第4项或第5项行为构成数罪时施行数罪并罚。现在的问题是,就本罪而言,为什么立法只对施行本条第4、5项行为牵连构成数罪时规则按数罪并罚处理,而在行为人施行第1款前三项行为时,相同也有构成数罪的或许(早年三项行为的手法“虚拟、假造、夸张”等用语可知,行为人或许一起构成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罪,或许行为人向稳妥事端的鉴定人受贿时构成受贿罪等罪),却为何未规则要数罪并罚呢即,为什么施行同一种违法在牵连其他不同违法时,却要进行不同的处理呢笔者以为,逃避不如正视,在此,咱们能够试着剖析一下第2款规则的合理性。首要,施行第4、5项行为假如牵连的是较稳妥欺诈罪为重的罪名,仍能够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较重的罪名如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处分然后遵循罪刑相适应准则,彻底不用并罚。其次,施行第4、5项行为牵连的违法未必重于稳妥欺诈罪,这种状况彻底能够按稳妥欺诈罪这个较重的罪名处分,更没有并罚的必要。最终,施行前三项行为所牵连的罪名未必轻于稳妥欺诈罪,而第2款却未规则这种状况能够数罪并罚。这明显无法说明之所以做出第2款规则的依据和理由。按照这一规则处理,极或许呈现这样的成果:行为人施行稳妥欺诈罪,其手法行为牵连一个较轻的罪名所遭到的处分却重于其办法行为牵连一个较重的罪名,其原因却只是是由于行为人采纳了不同的骗赔办法罢了。笔者不想就这一问题过多羁绊,但理论上的无法无懈可击和实践中的不合情理恰恰标明立法的短缺。
接下来的问题是,对行为人施行《刑法》19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稳妥欺诈违法时其行为手法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是以数罪还是以一罪处分呢对这个问题理论上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在立法对此没有规则时只能依常规从一重罪处分。而有的学者以为从构成牵连犯需具有的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动身,对为骗得稳妥金而受贿的行为应当施行数罪并罚,对为骗得稳妥金而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的,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分的准则进行处理。笔者赞同榜首种观念,以为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则的状况下,行为人施行《刑法》198条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行为的,不管其办法行为冒犯的是何种罪名均按照牵连犯的一般论处准则从一重罪从重处分。也便是说行为人办法行为不是成心制作稳妥事端,而是虚拟事端原因、夸张丢失程度、假造事端或虚拟标的,当办法行为冒犯其他罪名时,则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分。
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违法行为,其间一个违法行为吸收其他的违法行为,仅建立吸收的违法行为一个罪名的违法形状。吸收犯建立的关键是吸收联系的存在。吸收联系在刑法理论上首要以为有以下三种: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施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笔者以为,关于施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这种状况不独自作为吸收犯处理较好。由于准备行为是施行行为的先行阶段,尽管并非每种详细违法都有准备行为,但大多数违法往往都是通过准备而转入施行行为的。这时,吸收犯的“吸收行为”和牵连犯“牵连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咱们彻底能够用牵连犯的理论来处理这种状况。因而,笔者以为,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包含以下两种状况:
榜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这儿所说的行为的轻重,首要是依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别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峻,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如稳妥欺诈罪的行为人骗得稳妥金后,将稳妥金存放于自己家中。这种状况下,躲藏行为是骗得稳妥金后的天然成果,稳妥欺诈的行为在性质上重于躲藏行为,只建立稳妥欺诈罪而不再建立窝藏赃物罪。
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依据一起违法人在一起违法中的分工和效果区别的。再将共犯分为一起首犯、唆使犯和协助犯的状况下,一般以为施行行为与唆使行为、协助行为比较,施行行为是主行为,唆使行为、协助行为是从行为。唆使行为与协助行为比较,唆使行为是主行为,协助行为是从行为。因而,在稳妥欺诈罪的一起违法中,若行为人先唆使或协助别人违法,随后又亲身参加到稳妥欺诈罪的施行行为傍边的,其唆使行为或协助行为,则为稳妥欺诈的施行行为所吸收;若唆使别人去施行稳妥欺诈罪,随后又协助别人施行违法的,则其协助行为就为稳妥欺诈的唆使行为所吸收。
因而,对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违法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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