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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儿子的房屋买卖时是不是要经儿媳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6:01

2006年1月,钱某(男方)与周某(女方)成婚。婚后,钱某的爸爸妈妈购买了一处房子,产证上写了钱某及其爸爸妈妈的姓名。钱某与周某婚后的日子并不调和,常常发作争持。所以,钱某和爸爸妈妈协商决议乘房价高的时分将房子出售,并办理了房子买卖相关手续。周某得知后表明,该房子是男方爸爸妈妈在他们成婚后购买,房子产证上有钱某的姓名,自己和钱某系夫妻,自己也应该归于该房子的共有人。假如钱某要出售该房子有必要通过她的赞同,不然买卖合同不成立,自己有权要求将房子返还。像上述情况,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爸爸妈妈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子,处置时是否须经另一方的赞同?
本案的焦点在于该房子中钱某的比例是否系夫妻一起产业。所谓夫妻一起产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或一方所得的产业,除法律还有规则或许夫妻还有约好外,为夫妻两边一起一切的产业,平等地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中一方爸爸妈妈为自己子女购买房子,假如一方爸爸妈妈清晰表明是给予自己子女这一方的,那么,此房子为这一方个人一切,假如没有此清晰表明则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本案中,钱某爸爸妈妈并未清晰表明此房子中比例是给予钱某一人的,那么钱某占有的比例就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周某也是该房子的共有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的一起产业具有平等的权力。假如一方要处置一起产业就有必要得到另一方的赞同,不然任何的处置行为都是无效的。据此,钱某及其爸爸妈妈处置该房子理应得到周某的赞同,但本案中周某建议买卖合同不成立,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子并不一定能得到支撑。依据《物权法》的规则,买受人根据房地产权证上挂号记载的事项,彻底有理由信任钱某及其爸爸妈妈有权处置该房子,在支付了公正的对价后,买受人就合法取得该房子,其权力应当得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周某可要求分得部分房款。
爸爸妈妈假如仅仅想给自己子女购买房子,而不愿意让自己子女的爱人占有比例,应当作出清晰的意思表明。别的,夫妻一方假如想维护自己在夫妻一起产业中的合法权力,在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房子的产权证挂号时就应要求作为共有权人同时挂号,或许到产权挂号机关追加挂号自己作为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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