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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企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0:19

经国务院同意,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来清晰,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及其他部分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凡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可以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则该资金的专项用处;
(二)财务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详细办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上述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其核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契合本告诉第一条规则条件的财务性资金作不交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作开销且未缴回财务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的部分,应从头计入获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从头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发作的开销,答应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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