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晚装有限公司诉郭某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4:16某晚装有限公司诉郭某工伤损害赔偿胶葛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迎宾晚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炳权,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李双成,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希,(略)。
托付代理人郭新友,(略)。
托付代理人刘志超,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迎宾晚装有限公司因工伤损害赔偿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21日询问了上诉人的托付代理人李双成,被上诉人的托付代理人郭新友、刘志超。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审理查明:被告自1998年2月在原告处担任保安员作业,每月薪酬为人民币1200元,在职期间,原告依法为被告参与社会保险。2001年3月27日,原告在对部分建筑物进行施工过程中,被告牵马脱离马棚时,忽然棚架塌下,形成被告严峻受伤。事端发生后,原告将被告送至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住院三个月,住院医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均是由原告付出,同年6月6日办理了出院手续,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出确诊证明书,证明“1、全休三个月,门诊医治,作定时查看;2、在一年后待骨折愈合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被告出院后回原告单位调理到同年9月,9月28日在原告的帮忙下,向顺德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判定,后经评定为九级伤残,并享受了一次性九级伤残补偿金,期间的医疗费用又按规则由有关部门付出给被告。被告收款后,于 2001年10月29日向原告递送回家调理的请求,经原告法定代表人赞同后,回来家中进行调理,在回家前和回家后,别离在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湖北省武穴市龙坪沙圩卫生所查看和医治,共开销医疗费220.5元。2002年4月15日被告回来原告处,要求组织作业未果,4月22日,被告向社会保险机构请求入住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手术,于同月29日出院,住院期间共付出医疗费用1950.39元,经请求所得工伤索赔款1300.17元,被告实践垫支医疗费650.22元。2002年7月10日,被告再次向顺德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评残,认定为六级伤残,被告依据残疾等级,向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局请求,领取了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差额5802元。被告两次住院共两个半月时刻和工伤医治期15个月零十三日,原告均无发放薪酬和住院期间膳食补助。因伤残补偿和薪酬、误工费等无法达成协议,被告遂向顺德市劳作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裁定后,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又查,被告在医治期间,别离于2001 年7月4日、8月16日、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据,告贷7000元,被告回家调理期间,共付出交通费5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