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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拍卖中产权交易机构的拍卖资质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7:08
财物拍卖中产买卖组织都是需求具有必定的拍卖资质的,不能够违法拍卖,不具有拍卖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拍卖事务,要进行拍卖的话,产权买卖组织应首要获得相应的拍卖资质或许建立专门拍卖企业。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依据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拍卖法》及有关文件的规矩,不具有拍卖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拍卖事务,为了展开产权拍卖事务,产权买卖组织应首要获得相应的拍卖资质或许建立专门拍卖企业。关于建立拍卖企业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1、拍卖企业建立区域性要求。《拍卖法》第十一条规矩:"拍卖企业能够在设区的市建立,建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直辖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办理拍卖业的部分审阅答应,并向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这儿标明只要地级市以上的城市才答应建立拍卖企业,从事产权拍卖事务,原县级城市建立的拍卖企业归于整理整理规模。
2、拍卖企业的行为才能和事务水平。《拍卖法》第十二条规矩:"建立拍卖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称号,组织组织、居处和规章;
(3)有与从事拍卖事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契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规矩的拍卖事务规矩;
(5)有公安机关颁布的特种行业答应证;
(6)契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开展的规矩;
(7)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其他条件。"
《拍卖法》第十四条规矩:"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掌管。"
以上条款规矩了拍卖企业建立的条件,不契合上述条件的拍卖企业不能从事产权拍卖事务。一起标明,拍卖企业也要具有有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造成对委托人、竞买人危害时,有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与经济补偿才能。而拍卖师是经国家有关部分查核承认的专业人员,它代表了整个拍卖企业的事务水平和承当法令责任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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