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9:17常常有网友咨询:乡村的宅基地运用权是否能承继呢?下面,听讼网就以一个事例,来给我们解析一下这个问题。
现实:
1.李某祖父具有方单,在上建有房子。几栋房子?(亲戚家的房子面积有多大?)
2.李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家务农,
3.二儿子的子女在外务工,并在城里购房,户口也迁到城里。
4.大儿子家的儿子把户口从城里迁到乡村,并将房子翻修。(没有迁之前,也不影响对房子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运用权。)
5.2011年面对拆迁,获得补偿(拆迁补偿的组成部分?有没有书面的协议?)。堂哥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依据我国《土地办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则,宅基地归于农人团体所有,乡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运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成为公民个人合法产业进行承继。
但依据我国《承继法》第三条榜首款第二项的规则,公民的房子能够作为遗产进行承继。我国实施“房地一体”准则,乡民依法承继的房子,其宅基地与房子不别离,乡民能够依然享有宅基地的运用权。关于由此构成的“一户多宅”的状况,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办理的定见》规则: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所,各地要拟定鼓舞办法,鼓舞农人腾退剩余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运用权不能承继,仅仅因房子承继后而同时搬运给承继人的。还有一点要阐明的是,作为承继的宅基地运用权人,则只能运用该房子和加以必要的保护,假如房子一经撤除,即失去了从头缔造的权力,只能将多占的这一份宅基地交还村里。需求阐明的是,这仅仅针对承继来的房子及其宅基地运用权的状况,假如是自己家想把房子拆了从头缔造,就不必遭到这个规则的约束。因而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我国《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本文所要评论的是:宅基地运用权(本文所指是乡村宅基地运用权,乡镇宅基地运用权归于前史留传问题,不作评论)是否是“产业”,以及是否为“个人产业”?
一、从宅基地运用权的外部联系来看,其是一项特别的用益物权,是特别的产业,不该作为遗产承继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运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来说,用益物权具有产业的性质,应答应流通、承继。但宅基地运用权是特别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别的产业”,其特别性表现为:榜首,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看,农人获得宅基地运用权除交纳数量很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准则上是无偿获得。第二,宅基地运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依据土地办理法的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与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历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制止流通。第三,宅基地运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运用权为保证农人“居者有其房”而建立,具有社会保证功能。宅基地运用权的特性决议了它是一项不适于承继的“特别产业”:依据获得上的无偿性,如答应其承继,将使承继人无端获益,有违公正理念;人身依附性决议了它有必要因具有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而获得、因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消除而消除,不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通(承继)问题;而福利性质决议了假如答应承继,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展。因而,土地办理法规则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运用权的内部联系来看,归于家庭一起共有,不是被承继人的个人产业,不能作为遗产承继,一起共有以一起联系的存在为条件,因一起联系的发生而发生,因一起联系的消除而消除。在一起联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发生比例问题,对共有产业的悉数享有相等的权力,承当相等的责任,不得恳求切割共有物。
依据学者通说,我国现在主要在以下场合建立一起共有:
1.因夫妻联系的存在而发生的夫妻之间的一起共有;
2.因家庭联系的存在而发生的家庭共有;
3.因遗产未切割而发生的承继人之间的一起共有。
宅基地运用权是家庭一起共有产业,与家庭联系密切相连。依照一起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运用权享有相等的权力、承当相等的责任,家庭成员之间不发生比例的问题。在家庭联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恳求切割,只需家庭联系存在,宅基地运用权的一起共有联系就存在。家庭单个成员的逝世,并没有导致家庭联系的消亡,也就不会发生宅基地运用权的切割问题,无法构成逝世人对宅基地运用权的个人比例。也就是说,“被承继人”逝世前,宅基地运用权并非其个人产业;“被承继人”逝世后,家庭联系依然存在,宅基地运用权没有切割,依然是家庭一起共有产业而非“被承继人”的个人产业。已然宅基地运用权并非个人产业,天然不能作为遗产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