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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0:21

交通运输部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
发布的《关于批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处理规则〉的决议》批改)
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处理,规范公路、水运建造市场秩序,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答应及其监督处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备、测验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处理水平等方面的归纳才能。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则取得资质后方可展开相应的监理事务。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担任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处理作业,其所属的质量监督组织受交通运输部托付详细担任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处理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处理作业,其所属的质量监督组织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托付详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处理作业。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规模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别独立大桥专项、特别独立地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和事务规模展开监理事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规模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地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事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规模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地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事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地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事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别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规模内从事特别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事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别独立地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规模内从事特别独立地道项目的监理事务;
(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规模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地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事务;
(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规模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事务;
(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规模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事务;
(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事务。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规模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事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事务的分级规范见本规则附件3。
第三章 请求与答应
第八条请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有本规则附件1、2规则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担任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别独立大桥专项、特别独立地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答应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担任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答应作业。
第十条请求人请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答应机关提交下列请求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请求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许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核发的企业称号预挂号证明;
(三)验资陈述;
(四)企业规章和准则;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首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许其他作业经历的成绩证明;
(七)首要实验检测仪器设备和配备证明。
请求人应当照实向答应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其提交资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第十一条归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请求,请求人在向交通运输部递送请求资料的一起,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送请求资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请求人的请求资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查看定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请求人完好完备的请求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答应决议。准予答应的,颁布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处理局所属企业请求水运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其请求资料副本的递送不适用本规则第十一条榜首、二款的规则,请求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处理局递送请求资料副本。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处理局自收到请求资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查看定见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归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请求,请求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送本规则第十条规则的请求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好完备的请求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答应决议。准予答应的,颁布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答应机关在作出行政答应决议的过程中能够延聘专家对请求资料进行鉴定,而且将鉴定成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鉴定的时刻不计算在行政答应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鉴定需求的时刻奉告请求人。专家鉴定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六十日。
第十五条答应机关延聘的鉴定专家应当从交通运输部树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挑选专家应当契合逃避的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实施公平鉴定、保存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答应机关在答应过程中需求核对请求人有关条件的,能够对请求人的有关状况进行实地核对,请求人应当合作。
第十七条答应机关作出的准予答应决议,应当向社会揭露,大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收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许关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刊出。
第四章 监督查看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造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组织有必要照实填写《项目监理鉴定书》。《项目监理鉴定书》的格局由交通运输部规则。
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定期查验准则,每两年查验一次。
定期查验的内容是查看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契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查验期内的成绩状况。
第二十三条请求定期查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运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查验组织提出定期查验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查验表》;
(二)本查验期内的《项目监理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查验作业由作出答应决议的答应机关托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组织担任。
担任查验的质量监督组织应当自收到完好完备的请求资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查验定论。
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查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组织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定见并盖章。
对定期查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组织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到达规则条件的,由质量监督组织提请原答应机关对其予以下降资质等级或许吊销对其的资质答应。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按规则的期限请求资质定期查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丢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揭露媒体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定的网站上声明报废,并到原答应机关处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担任人和技能担任人等发作改变,应当在改变后二个月内到原答应机关处理证书改变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查看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组织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作业的监督查看,有关单位应当合作。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权有权对好坏关系人的告发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合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违背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违背国家规则,下降工程质量规范,形成严峻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业人员在资质答应和监督处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峻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运输部一致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处理暂行规则》(交基发〔1995〕448号)一起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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