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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4:37
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是公安消防组织对火灾事故职责人差错以及行为和火灾间因果联系这两个法令现实予以承认的行政行为,接下来咱们就来看一下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具体内容。
一、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概念、特征、现状
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是火灾发作后,公安消防组织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职责人承当何种职责进行承认的行为。根据《火灾事故查询程序规则》(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则,火灾事故职责人应当承当的职责分为四类:直接职责,直接职责,领导职责,直接领导职责。
火灾事故职责承认具有三个显着的特色:
一是主体的特别性。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由公安消防组织依法作出,公安消防组织是公安机关内部组织,因《消防法》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令主体资格;但一起,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施行现役体系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所以,我国的消防工作就构成了“武士法令”这一十分显着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作后,事故现场由于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补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求经过科技含量适当高的技能手段完成,由此使树立在火灾原因查询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也具有显着的科学性。
三是现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承承认职责,除要求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人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布景外(能够正确剖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现实因果联系以及全面把握消防行政办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人在熟练把握归责准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剖析职责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含导致火灾延伸、分散的行为)与火灾危害结果之间法令上因果联系。而法令归责常识的把握和对逻辑剖析才能的要求,是法令工作人员的基本本质。
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作出后,因火灾发作的民事纠纷往往以此为根据,使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现实上发作了承认相对人权力、职责状况的效能。由于现役部队特别的办理体系和频频的流动性,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从业人员的工作本质一直难如人愿。再加上现在火灾原因查询从业人员数量少(全国约3000人左右),任务重(全国仅2005年第一季度就发作火灾98280起),配备差(基层组织简直没配备任何技能设备),专业组织少(全国仅有四所专业的消防科研所,其间只要一家以火灾查询为主),并且法令规则过于准则(仅有四种职责分类,连每种职责的界说都没有),现在我国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现状不容乐观,严峻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
二、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性质
对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性质的知道呈现了天壤之别的观点。公安部着眼于其主体的特别性和科学性,以为火灾事故职责承认同交通事故职责承认相同,是一种技能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的规模;而部分法令界人士着眼于主体的行政主体资格和现实上的准司法性,以为火灾事故职责承认归于行政承认行为。这种不合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提起的行政诉讼,部分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定,部分法院以不归于行政诉讼规模为由不予受理。
首要咱们有必要必定,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不是一种技能鉴定,而是一种行政行为。《消防法》第四条规则“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施行监督办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担任施行”,依此授权,公安消防组织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则,火灾事故发作后,公安消防组织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丢失等查询状况,查明火灾事故职责,因而进行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是公安消防组织的法定职责。所以,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是行政主体实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是哪种行政行为,在答复此问题前,咱们有必要先澄清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目标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令结果。望文生义,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承认的是职责人是谁和其应当承当什么样的职责。职责在一般意义上有三种意义,第一是“职责”,第二是“差错”、“斥责”,第三是“处分”、“结果”。法令意义上的职责一般指的是第三意义,即由于违背法令规则或许特定的法令现实呈现时,职责人应当承当的否定性结果。
而实践中,公安消防组织承认的是什么?
公安消防部分的《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书》一般是如下书写的:首要描绘火灾的基本状况,包含火灾发作的时刻、地址,火灾补救的基本状况,火灾丢失状况,火灾发作的原因等;其次描绘职责人与火灾发作有关行为的基本状况;最终直接得出职责人应当承当的职责品种。从公安消防组织实行职责的状况看,火灾事故职责承认并没有对职责人应当承当的否定性结果作出任何阐明,而其承认的显着也不是消防行政办理相对人应当承当的消防职责。所以,公安消防组织火灾事故职责承认只能做第二种“差错”意义解说,即对职责人行为与火灾间有行政法令上的因果联系,职责人有差错的承认。
火灾事故职责承认能发作什么样的法令结果呢?
或许引发的法令结果包含行政法、民法或许刑法上的法令结果。火灾发作后,职责人是否承当刑事职责有必要经过刑事审判程序承认,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书仅仅检方的一个根据罢了,放火罪乃至没有火灾事故职责承认这一环节。因而,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不发作任何刑法上的法令结果。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目标决议了其不或许发作民法上的法令结果。由于行政职责与民事职责之间起点以及企图解决问题的差异,导致了差错承认和因果联系承认都有很大的不同,因而,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定论显着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差错承认和因果联系承认。
试举例为证,如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背《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办理规则》的规则,没有树立相关的消防安全查看准则和巡查准则,后由于车间出产机械动力线路老化短路引发火灾并构成相邻单位巨大财产丢失。根据火灾事故职责承认实践,该公司消防安全职责人违背消防行政办理法规的成心是十分显着的,由于未实行消防安全职责没能消除潜在的火灾危险,导致了火灾的发作,其行为与火灾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该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承当领导职责,也会由于其违背消防行政办理规章的行为遭到行政处分。根据民事职责归责准则,该公司消防安全担任人没有树立消防安全巡查准则的行为与火灾的发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其不或许预见火灾的发作,因而没有差错,也不或许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实践中,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之所以发作承认相对人民事权力、职责状况的效能并不是由火灾事故职责承认自身特点决议的,而是由于民事法令联系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性质、功用的错误知道加上法官怠于行使检查权导致。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差错引发火灾没有构成犯罪,应当承受正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分。根据此规则,能够概括出职责人承当行政职责的要件是:职责人有引发火灾的行为,包含引起火灾和导致火灾延伸的行为;职责人有差错这种片面差错;行为与火灾构成或延伸之间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有较严峻的丢失(由火灾自身的界说决议,火灾指时刻和空间上失掉操控的焚烧构成的灾祸),但未到达失火罪和消防安全职责事故罪的立案规范。而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恰恰是对职责人的差错和因果联系的承认,因而,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仅仅行政处分所必经的程序、过程,是行政处分行为的中间环节,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书仅仅公安消防组织作出行政处分的根据之一。实践中,公安消防组织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丢失,承认火灾职责的基础上,会直接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作出行政处分决议,这是对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中间环节性质的认可。因而,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不独立发作行政法上的法令结果。
至此,咱们能够得出定论:火灾事故职责承认是公安消防组织对火灾事故职责人差错以及行为和火灾间因果联系这两个法令现实予以承认的行政行为,但仅仅公安消防组织行政处分行为的中间环节,不独立发作任何法令上的结果,因而,火灾事故职责承认并不是行政承认行为。
三、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不可诉性
火灾发作后,公安消防组织作出了行政处分,对行政处分合法性的检查必定先检查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合法性;而一旦公安消防组织只作出火灾事故职责承认,并没有作出行政处分,由于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不独立发作任何法令上的结果,并不对行政办理相对人权力、职责联系发作影响,也就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助的必要。因而,火灾事故职责承认不具可诉性,其不可诉性也不影响火灾事故职责人及相关人的权力救助。
一旦公安消防组织作出了火灾事故职责承认而不作出处分决议,会不会由于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不可诉性影响火灾事故职责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力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旦消防行政办理相对人对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合法性发作置疑,进而对相互之间民事权力职责联系发作争议,能够经过民事诉讼进行救助。在民事诉讼中,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性质决议了其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一份一般根据,法官在决议采用与否不能由于其是专门机关作出就直接采用,应当象检查其他根据相同对其合法性作出检查。即便经过了合法性检查,还有必要留意民事归责与火灾事故职责承认归责的不同,对其慎重检查后决议是否采用。因而,火灾事故职责承认的不可诉性也不会影响火灾事故职责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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