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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已经消灭抵押权是否也消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7:49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银行向告贷人出借告贷的时分,能够要求告贷人供给典当物,典当物一般是需求进行典当挂号的,典当挂号后债款人取提典当物权,那么主债款现已消除典当权是否也消除?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主债款现已消除典当权就会消除吗
案情简介:主债款现已消除,典当权是否也消除
2004年11月25日,邱某与蔡某、陈*萍签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好邱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17,000元的价格将****房子(以下简称羽山路房子)转让给蔡某、陈*萍。2004年12月1日,蔡某与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支行(以下简称原京东支行)签定个人住房典当告贷合同,以上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行为由告贷31万元。之后,邱某从原京东支行领取了上述金额告贷。2004年12月24日,羽山路房子产权搬运挂号至蔡某、陈*萍名下并处理了他项权力人为原京*支行、债款数额为31万元的他项权力(典当)挂号。2005年11月3日,程某(甲方)与蔡某、陈*萍(乙方)签定《典当担保告贷合同》,约好乙方向甲方告贷36万元,乙方于2006年4月24日偿还,为确保准时还款,乙方以羽山路房子作为典当。2014年5月,邱某诉至原审法院,恳求判令:承认羽山路房子权力人为程某、债款数额为36万元的典当权已消除。
法院判定:典当权已消除
法院以为,第32122号收效判定已承认邱某与蔡某、陈*萍签定的羽山路房子买卖合同无效,蔡某、陈*萍应帮忙处理房子产权康复挂号。现羽山路房子因蔡某、陈*萍向别人告贷而被典当,邱某的权力受到了损害,故其要求程某帮忙处理刊出典当权,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关于程某在羽山路房子上的典当权,法院以为,典当权依附于主债款,行使受主债款影响。程某与蔡某、陈*萍虽于2005年11月3日签定《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并处理了羽山路房子典当挂号,但程某在庭审中清晰其与蔡某、陈*萍间并无债款债款联系,蔡某、陈*萍在(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2122号案子庭审中亦承认其与程某之间并无债款债款联系。主债款不存在,典当权当然归于消除,故邱某要求程某帮忙处理羽山路房子典当权刊出手续,并无不当,予以支撑。蔡某、陈*萍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抛弃应诉抗辩权力。程某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帮忙邱某处理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房子上权力人为程某、债款数额为36万元的典当权刊出挂号手续。
律师说法:典当权具有从属性
首要,邱某与蔡某、陈*萍之间就羽山路房子签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已法院收效判定确定为无效,邱某系羽山路房子的合法所有人。现因该房上设有以程某为权力人的典当权,邱某关于该房子所享有的完好物权有所影响,故邱某与程某之间具有法令上的直接利害联系,邱某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次,第32122号案子中,法院系对邱某与蔡某、陈*萍之间就羽山路房子签定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能及相应的法令结果作出处理,并未对本案系争的典当权进行本质检查,两案并不归于同一法令联系。第三,根据法令规则,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典当给债款人,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债款人有权就该产业优先受偿。前述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典当人,债款人为典当权人。典当权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具有从属性,不得与其担保的主债款别离。根据查明的现实,程某与蔡某、陈*萍之间并不具有实践的债款债款联系,故以程某为典当权人建立的典当权并不具有存在的根据,现邱某作为羽山路房子的所有权人,要求程某帮忙处理羽山路房子典当权的刊出手续,具有现实根据。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主债款现已消除典当权就会消除吗”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典当物权是依附在主债款上的,所以主债款消除的,典当权也会消除。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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