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使用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5:05经国务院同意,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计划>的告诉<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计划>》(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1]111号)的规则,清晰了交通运送业归入运营税改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税率、进项税额抵扣率及凭据的规则如下:
一是试点区域的交通运送业归入运营税改增值税领域应税服务的项目有4个即:陆路运送服务、水路运送服务、航空运送服务、管道运送服务;
二是试点区域供给交通运送业服务的一般交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交税人征收率为3%计税。
三是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承受试点交税人供给的应税服务,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承受试点交税人中的小规模交税人供给的交通运送业服务,依照从供给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算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从试点区域获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今后开具的运送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送费用结算单据在外),一概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
因而,此次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针触及到全国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货品运送抵扣凭据方法发作变化,即从2012年1月1日(含)今后,全国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从试点区域获得可抵扣的运送费用凭据应是“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运送费用结算单据在外)。
为合作“营改增”试点,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2月15日和2011年12月26日别离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布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布告”)。74号布告清晰,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关于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处,纸张、款式、内容及防伪措、价格进行了界定。77号布告则对启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试点区域发票和税控体系的运用有关问题,货运专用发票开具和处理有关问题进行了界定。
因为以上两个布告关系到“营改增”试点是否能顺利进行,以及新旧方针的联接,所以启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税人需求留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开票方需留意根本联次抵扣联的运用
74号布告第二条规则了发票的根本联次和用处,关于开票方而言,需求留意根本联次抵扣联的运用。依据货运的特色,《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到第三联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运用单位自行安排运用。抵扣联是受票方的扣税凭据,开具方必定及时交与受票方,避免影响受票方进行认证抵扣。关于受票方来说,抵扣时限的方针按《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17号)规则的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处理认证,并在认证经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方针把握。
77号布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则: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交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供给货品运送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交税人信息:“实践受票方及交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践担负运送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交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品运送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出售额:“算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品运送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出售额算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依照应税货品运送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出售额和增值税税率核算的增值税额:“价税算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出售额和增值税额的算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体系税控盘编号。
77号布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则:试点区域从事世界货品运送署理事务的一般交税人,应运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间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世界货品运送署理事务的小规模交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在上述规则下,发票的开具方需求留意,在开具发票时,应遵从新《发票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开具发票应当依照规则的时限、次序、栏目,悉数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经运营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经运营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践经运营务状况不符的发票。”,根绝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受票方要留意辨别真假发票
74号布告第三项第五款界定了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准则,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准则为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别离用1、2、3、4表明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别离用3和6表明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现在统一用“0”表明电脑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受票方需充分运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准则辨别真假发票。
如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2012年1月1日(含)今后从试点区域获得的“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码应是3100111730,3100是上海区域代码,11是1011年印制,1代表第1批次,7代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代表三联,0现在统一用“0”表明电脑发票,发票号码的前两位或四位应是11或2011.
如发票代码前四位呈现不是3100的,则应判别是伪钞,因为依据《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计划》2012年只在上海区域展开试点,如第5、6位呈现08、09、10则需求判别,应考虑发票在这几年还没有印制,如呈现12则判别为伪钞。
三、红字普通发票对应部分需做进项税转出
77号布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则,试点交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供给改征增值税的运营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作服务间断、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契合发票报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关于需从头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含货运专用发票)。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作了清晰规则。需求留意的是,此次“营改增”试点区域交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票不归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体系中稽核比对。因而,税务机关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告诉单,交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体系中也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对此,77号布告规则,试点交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票如发作服务间断、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契合发票报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税务部门对触及红字普通发票有专项评价办法,受票方应留意对其已抵扣部分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货运发票抵扣方针的相关规则
1.货运发票税控体系开具的规则。《关于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06]2号)清晰,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购进或出售货品,获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的货运发票,有必要是经过货运发票税控体系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交税人获得的2007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
2.货品运送业发票税控体系认证比对的规则。《关于认证稽核体系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7]722号)清晰,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发票税控体系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归于“认证不符”中“交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交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交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据。
3.货品运送业发票税控体系税控码的规则。《关于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发票税控体系运用中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7]315号)清晰,《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好。
4.货品运送业发票开具不标准不得抵扣的规则。《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统一发票有关运用问题》(国税发[2007]101号)规则,准予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告诉规则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抵达地、运送方法、货品称号、货品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有必要完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有必要相符,不然,不予抵扣。
5.税务机关处理审阅的规则:《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体系试点工作的告诉》(国税发[2006]95号)规则,一般交税人仍依照现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一窗式”处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送发票抵扣清单》,伴随其他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一般交税人运送发票票表比对内容《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附列材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送发票抵扣清单》中“算计”栏“答应核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受骗期认证收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因为此次运营税改征增值税只是在上海试点,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2012年1月1日(含)今后从试点区域一般交税人处获得的“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11%,从其他省市获得的货运票的抵扣率为7%,因而,试点期间,承受交通运送业服务的交税人,因为地址不同而形成的抵扣的税额不共同的问题是税务机关要点重视的,提示广阔交税人留意学习货品运送业发票开具和不得抵扣方针,实在防备本身企业的税务危险。
此外,还需求留意的是,依照77号布告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则,为保证变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交税人发作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求开具除专用发票(包含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持续运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