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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8:39

债务人会议,是在法院辅导和监督下,表达整体债务人毅力,代表债务人整体利益而参加破产程序的组织。债务人会议是和谐各债务人之间利益,保护整体债务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组织,一起,又是整体债务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抉择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则,一切债务人都是债务人会议成员。这儿所说的债务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务的人,包含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无产业担保的债务人和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债务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未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在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能够作为债务人,享有表决权。债务人会议设有主席,债务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多名债务人会议主席,建立债务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务人能够托付代理人到会债务人会议,并能够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许债务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托付书。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能够派员列席债务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必要列席债务人会议,答复债务人的问询;回绝列席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则拘传。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则,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布告3个月期满后举行,由人民法院招集并掌管。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许债务人会议主席以为必要时举行,也能够在清算组或许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1/4以上的债务人要求时举行。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后又举行债务人会议的,债务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宣布会议告诉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招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刻、地址、内容、意图等事项告诉债务人。除债务人的产业不足以付出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早完结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债务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撤销债务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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