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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纠纷办理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0:59
一、违约金的法理支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好的或许法令直接规矩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矩即归于补偿性违约金,该款规矩:“约好的违约金低于构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构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此条可视为将违约金确以为“补偿和赏罚”两层性质,但以补偿守约方的丢失为首要功用,而非严峻赏罚违约方。
二、违约金的分类
依据违约金针对的违约类型,能够有不同分类,首要有以下三种:
1.不实施合同的违约金。
不实施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没有实施主债款应当付出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一般是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核算。当合同部分未实施时,按未实施的部分核算。
2.逾期实施的违约金。
逾期实施,是当事人拖延给付主债款,逾期实施的违约金一般是按拖延的日期(天数等)核算的违约金。逾期实施有逾期付款和逾期交给标的物、逾期交给作业效果等。逾期交给标的物应当付出的违约金,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实施。逾期实施也是实施,因而,逾期实施违约金与不实施违约金不能并用。
3.瑕疵实施的违约金。
瑕疵实施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质量不契合要求而约好付出的违约金。瑕疵实施的违约金不能与实践实施并用,因为被违约人承受了实施,并从违约金中得到了丢失的补偿。
三、审判实践中关于违约金过高恳求调整问题
审判实践中关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过高的建议方法、判别规范以及怎么调整等问题没有构成一致定见,简单发作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考虑我国现在的相关立法精力,应将违约金的性质确以为“补偿和赏罚”的两层性质,但以补偿为首要功用。一起人民法院在审理违约金胶葛时,应当归纳各种要素确认违约金规范:
(一)违约金调整条件
审判中有些值得商讨的做法,即当当事人恳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法官或律师不去首要考虑违约金是否有用建立,而直接考虑是否应该予以调整。违约金建立的条件是最底子也是审判实践中最简单疏忽的问题。考虑调整违约金前应首要检查违约金职责是否合法有用:
1、有用合同联系建立和存续。
违约金债款是一种从债款,其建立的条件是存在着有用的合同联系,假如主债款不建立、无效或被吊销,则违约金债款天然不建立或无效。但也有破例,在因违约而革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依然能够引用,在性质上归于“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
2、发作了当事人约好或法令规矩的违约行为,产生了危害的现实。
3、关于违约人差错的要求。
关于补偿性违约金,一般不需求以差错为建立要件,这契合《合同法》无差错准则的立法精力。
(二)违约金建议方法
审判实践中,关于违约金过高的建议方法首要有提出反诉和抗辩两种。咱们以为,关于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方法宜宽不宜严,即当事人既能够提出反诉也能够提出抗辩。别的,为防止当事人日后重复申述,而且相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并未建议调整违约金时,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具体状况依法行使释明权。
(三)违约金的确认规范
确认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归纳考虑实践丢失、合同实施的状况、当事人的差错、预期利益等问题,结合公正准则、诚笃信用准则终究确认。“实践丢失”在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表述为“因违约构成的丢失”
(四)关于违约金削减起伏的掌握
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矩为“恰当削减”。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应由法官依据个案的具体状况,结合本身的经历、履历、常识等予以裁量。可是,法院依当事人恳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当稳重,只要当违约金显着过高或过低时,方得适用;而且,当法院依法检查后以为确有必要进行调整时,也应归纳考虑各种要素,增减起伏应该合法、合情、合理。
四、付出违约金能否与革除合同并存
【案情回忆】
2008年11月1日,杨某与孙某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好:由杨某从该月起接连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孙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孙某则有必要在每月8日前向杨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假如一方违约,每次有必要向对方付出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议是否革除合同。2008年元月,孙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杨某遂要求孙某依约付出违约金,并提出革除与孙某的《购销合同》。
【定见不合】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一起要求兰某依约付出违约金,并革除《购销合同》,呈现了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经过付出违约金加以制裁。革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力,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需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果。故革除合同与付出违约金能够一起适用。
第二种定见则以为,革除合同与付出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扼要分析】
笔者赞同榜首种定见,理由如下:
1、约好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一般来讲,约好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建立、无效、吊销时,约好违约金条款也不能收效。主合同消除,约好违约金职责也发作消除。
2、但违约金又有相对独立性,一方违约而发作合同革除,非违约方仍可恳求违约方付出约好违约金。
合同的革除是否影响到当事人要求付出违约金的权力,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清晰规矩。但依据王利明教授的观念,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的革除时,不能革除有差错一方付出违约金的职责(《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因违约而革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依然能够引用,在性质上归于“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
3、违约金和革除合并用,有必要依据同一违约行为。
五、违约金能否和滞纳金并课
【案情回忆】
2001年,安氏公司与冀龙公司签定服务及训练合同,约好安氏公司向冀龙公司供给自其购买LICENSE产品2年内的晋级服务及相关人员训练,冀龙公司应付出价款302940元,一起约好违约职责:若冀龙公司未能依照约好实施付款职责,则每推迟一日即须付出安氏公司未付合同款总额2%的滞纳金及合同款总额25%的违约金,并补偿安氏公司因而遭到的悉数丢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后因冀龙公司拖欠210369元一向回绝付出,安氏公司遂将其诉上法庭,建议被告付出其合同欠款及违约金、滞纳金、合理开销费用等。
【判定成果】
被告付出原告合同欠款210369元整;被告付出原告滞纳金、违约金8万元并补偿律师服务费。
【扼要分析】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就合同约好的两种违约职责能否一起并用呈现了不同定见。笔者以为,违约金能够和滞纳金并课,但要归纳考虑总额是否超出实践丢失或违背显现公正准则,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上并未规矩滞纳金的概念,但一般以为,所谓滞纳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推迟付款而有必要在价款之外额定付出给对方当事人必定数额的钱银,其与违约金的最大差异在于,前者的适用限于当事人违背付款职责的景象,而后者则可适用于违背各类合同职责的景象,因而,在违约方违背付款职责的场合,虽然滞纳金与违约金称号有异,但其在性质和功用上与违约金显着趋同,能够说滞纳金具有违约金的特色。当事人当然能够独自约好违约金或滞纳金,以作为守约方的补偿和对违约方的赏罚,但在法令未作清晰阻止的状况下,一起适用两“金”亦并无不当。
2、因为滞纳金的违约特色,故虽然法令不阻止两者一起运用,但当两者相加显着高于守约方实践丢失,一起适用显失公正的,法院应当予以调整。且当然仍因为滞纳金的违约特色,法院在一起并课两金时,应能对二者一起予以调整,不独自局限于违约金本身。故法院在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数额确认问题上,应归纳考虑欠款数额、推迟付款的时刻等要素,予以裁夺。
六、违约金与危害补偿职责(补偿丢失)能否穿插运用(并用)
(一)一般来讲违约金不能与补偿丢失并课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均供认违约金具有两层性质,即赏罚性和补偿性。建议违约金时,能够丢失额作为要求添加或许削减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首要表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底子的功用。
危害补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实施合同职责而给对方构成丢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矩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其职责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2)债权人受有丢失;(3)违约行为与丢失之间有因果联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作为民事职责的一种,危害补偿的杰出特色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赏罚性。它以违约行为构成对方财产丢失的现实为根底,实施丢失“填平”准则。没有危害现实就谈不上危害补偿。这是危害补偿不同于违约金的底子地点。补偿丢失也有必定的约束,即危害补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构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施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构成的丢失,即合理预见规矩。
危害补偿直接联系到当事人两边的物质利益分配,表现着违约职责的效果,是一种较遍及的职责方法。但也有少量破例状况,诈骗违约行为的危害补偿具有赏罚性便是破例状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矩:“经营者对顾客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的规矩承当危害补偿职责。”《顾客权益维护法》第49条:“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矩仅仅危害补偿的破例,并非危害补偿的一般准则。
故此,违约金、危害补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底子功用,功用的底子重合性决议了二者准则上不能并用。违约金与危害补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危害补偿独自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沛的维护。依据公正准则和权力不得乱用准则,违约金与危害补偿亦不应当并用。可是,也不能确认违约金与危害补偿本质上同等,违约金职责(意定性)是不同于危害补偿金(法定性)的。合同法它着重违约金是一种约好的条款,因而它是优先于危害补偿的。也便是说咱们依照合同自在准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在,合同自在其间也包含当事人自在挑选合同的弥补方法以及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补偿数额。假如当事人约好了违约金,首要实施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没有确认违约金条款的时分,这样能够运用法令的危害补偿职责,一起在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丢失的时分,能够在持续运用危害补偿职责。所以,违约金是优先于危害补偿运用的。
(二)约好的特别丢失如诉讼费、裁定费、律师费、交通费承当能否和违约金并存
上述特别丢失是依据原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守约方为阻止或防止本身丢失等而采纳相关办法而额定发作的费用,并非包含于原合同价款之内。且依据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只需当事人约好违约方承当诉讼或裁定费、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认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费等,即可予以支撑。但律师费准则上应当加上“合理”两字,不能显着过高。需求着重的是,只要当事人清晰约好时,方可予以悉数或部分支撑,而非同于商标侵权将律师费等必要开销列为法定补偿事由。
七、违约金不能和定金条款并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矩: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此条规矩清晰阻止违约金和定金的并用。
八、推迟实施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职责并用问题
一般民事职责承当的违约职责包含五个即:持续实施、采纳弥补办法、危害补偿、违约金、定金.除法令规矩不能够并用的,其他的都能够并用,法令规矩不能够并用的是危害补偿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定金.其他的都能够并用.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矩:“当事人就拖延实施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施债款。”这就阐明在专为拖延实施而约好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践实施能够并存,此刻有赏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破例。故此,即使是拖延实施了,依然能够在要求违约人承当持续实施,采纳弥补办法后建议拖延实施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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