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7: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程序规则
工商标字〔2009〕182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制定本程序规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担任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处理质权挂号。
质权挂号请求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一起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能够直接向商标局请求,也能够托付商标署理组织署理。在我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许经营场所的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应当托付署理组织处理。
第三条 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商标同时处理质权挂号。质权合同和质权挂号请求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 请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住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权挂号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商标局应当吊销挂号:
(一)发现有归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景象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损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伪证明文件或许以其他诈骗手法获得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的。
第十条 质权人或许出质人的称号(名字)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务数额改变的,当事人能够凭下列文件请求处理改变挂号:
(一)请求人签字或许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事项改变请求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挂号事项改变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证》;
(五)授权托付书、被托付人的身份证明或许商标署理托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称号(名字)发作改变的,还应依照《商标法施行法令》的规则在商标局处理改变注册人名义请求。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实行期限延伸、主债务未能如期完成等原因需求延伸质权挂号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两边应当在质权挂号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请求处理延期挂号:
(一)请求人签字或许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期限延期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