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发票相关的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1:29前不久,税务机关在税收查看中发现,行进冶炼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在出售货品时,每次都开具两张发票同购买方结算应收货款,一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张是运费发票。关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已按票面金额核算交纳了增值税,对此国税部分毫无疑义。问题出在运费处理上。
该厂对开具的运费发票,做了以下账务处理:计入购货方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上注明“代收金钱”,并按规则的份额代扣了营业税等有关当地税费,余下的金钱预备分批、分次交给承运单位。到2002年末,该厂共收取运费代收金钱1185600元,扣除代扣的税费80621元,余下的代收金钱为1104979元,该厂交给承运单位863136元,其他的241843元该厂未交给承运单位,暂挂在账上。
国税部分对冶炼厂作出处理决议:确定该厂收取的代收金钱归于增值税领域的价外费用,应补缴增值税172266.67元;确定该厂行为归于偷税,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50%的罚款,补税罚款合计258400元,并按规则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企业的老总面临如此严峻的处分,找到税务机关,声明代收金钱是代垫运费,不该交纳增值税,并要求阐明处分根据。
税务机关的解说是: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则,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不管其会计制度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出售额核算应纳税额。但契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出售额中。代垫运费应契合两个条件,一是承运部分的运费发票开具给买方;二是卖方将发票转交给买方。
很显然,该厂收取的金钱不契合代垫运费的条件,因为代垫运费是出售单位在出售货品时必须先拿出资金支交给承运单位,然后才向购货方收取这笔金钱,并且由承运单位直接开具发票由销货方转给购货方。该厂收取的费用应归于价外费用中的“代收金钱”,应合并在出售额中交纳增值税。
该厂老总了解上述规则后,表明承受处分,但期望税务机关给予点拨,怎么用合法的手法下降税收担负。实际中,企业在运费的处理上有以下几种计划:
榜首种计划,便是该厂2002年度的做法。结果是企业构成偷税,补税罚款合计258400元。并且该厂开具的运费发票因为不是运送单位开具的,购货方获得的这些普通发票不契合税法的规则,不能抵扣,导致“同归于尽”。
第二种计划,便是销货方企业用自己的车辆送货,把获得的送货运费作为价外费用,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这种计划销货方要多交纳增值税。上述事例中的该厂假如采纳这种方法,要多交纳172266.67元增值税。优点是购货方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购货方为此少缴的增值税正是销货方多缴的172266.67元。这样购货方很可能在价格上给予出售方必定的补助和优惠,但会触及其他税收问题。
第三种计划,采纳代垫运费的方法。该厂不考虑销货运费,在出售货品时直接托付运送单位运送,让运送单位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单位,先由本厂交给承运单位运送费,然后再由本厂向购货单位收取运费。这种计划下,该厂收取的运费不纳增值税,因而当年可少缴增值税172266.67元。一起因为购货方获得的运费发票契合国家税法规则,还能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四种计划,假如该厂不想费事,为了躲避三角债,也可这样处理:首先向承运单位付出运费,承运单位开具运送发票,然后该厂把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再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向国税部分申报交纳增值税。这样该厂当年度虽说是多提了172266.67元的销项税额,但能够抵扣82992元(1185600元×7%)的进项税额,实际上仅仅多缴了89274.67元的增值税。购货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够申报抵扣,在货品价格上也很可能给本厂必定的补助和优惠。
综上所述,榜首、第二种计划不可取。关于第三种计划,假如购货方能及时付款,收回货款无大危险,这种计划最佳;换言之,假如购货方不能及时付款、收取货款有很大的危险性,这时候可用第四种计划。优点是即便购货方不能及时付款,资金收回困难,对方占用资金时间长,本厂当年还能够直接抵扣运费进项税额82992元,给企业挤出必定的资金进行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