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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对我国现有破产法制作了严重的革新,尤其是其间有关清偿次序的规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新的规矩不只改变了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所建立的规矩,并且冲击着《担保法》建立的优先权准则。
《企业破产法》有关清偿次序规矩的缺憾
《企业破产法》触及清偿次序的规矩首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破产产业的界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榜首百零七条没有把担保物扫除在破产产业之外,而是将“债款人产业”与“破产产业”同等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便现已作为担保物的产业也须归入到破产程序中,依照破产产业来办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令有清晰规矩,已作担保物的产业不能有特别的破例,而应与其他产业统一分配清偿。其二,有担保权的对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权规矩。在维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款人问题上,《企业破产法》在榜首百零九、一百一十条做了专门的规矩。该规矩首要有两层内容:一是关于债款人对特定产业有担保权时,赋予其对该产业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假如优先受偿权未能在特定产业上得到彻底受偿的,仍可作为一般债款受偿,抛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款则作为一般债款。其三,详细的破产产业清偿次序规矩。《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偿次序的规矩首要体现在榜首百一十三条,该条建立的三种根本顺位,与旧破产法没有根本性差异;只是在一些债款规模和意义方面有所拓宽或限制。其四,规矩了《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后有关员工债款的清偿规矩—员工债款优于担保债款受偿。为处理试行前后有关员工债款的清偿问题,破产法专门设置了榜首百三十二条规矩,清晰规矩:“破产人在本法发布之日前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支交给员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矩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榜首百零九条规矩的特定产业优先于对该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正由于《企业破产法》在清偿次序的规矩方面有许多创新和打破,尤其是在有担保物担保之债款与员工债款联系问题上的改变,而详细规矩又有较强的准则性,使得有关规矩存在许多缺憾,详细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担保物作担保的债款在破产程序中分配清偿时,其受偿是否优于破产费用、共益债款不行清晰。虽然《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的优先受偿性给予了高度的必定,可是并没有就担保物的受偿上是否优于该担保物担保之债款。实际上,《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的清偿问题上,含糊地针对破产产业而言,没有扫除现已设定担保之物。《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矩:“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由债款人产业随时清偿。”“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或许共益债款的,依照份额清偿。”“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办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完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决完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布告。”由前述条文可知,受偿的破产产业既或许是设定担保之产业,也或许是未设定担保之产业。可是《破产法(试行)》以区别担保物和非担保物来界定破产产业,使得现已设定担保的产业扫除在破产产业之外,因而这些产业也无需承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的付出。鉴于《企业破产法》未区别两种产业何者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款,则或许在实践中导致有担保物担保之债款的利益遭到腐蚀。由于假如先用非担保物清偿,则有利于被担保的债款人利益;反之,则或许危害有担保物担保的债款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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