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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生育协议流产的胎儿,是否可以争取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7:50

事例:
小吕与前夫离婚时现已怀有三个月身孕,所以她和前夫协议不要这个孩子,但后来小吕没去医院,而是生下了一个儿子。原计划自己养着,跟前夫不再发作任何纠葛。可是近年来单位现在效益大滑坡,薪酬有一月没一月的,孩子再靠一个人养活的确有困难。所以小吕就在前不久找到前夫,要求他每月给儿子300元。前夫不光没容许,还责备小吕私行生下协议"做掉"的孩子不对,是违法行为。他建议小吕“自作建议”,要再朝他要钱他就要去申述。究竟小吕可不可以拿到子女的抚育费?
律师剖析: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为实行计划生育责任或依照优生优育准则做人流,是夫妻两边的一种自愿自觉行为,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逼迫行为,也不是履行洽谈内容的行为。由此可知,离婚前夫妻两边洽谈让小吕去做人流,这个协议对其并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妇女权益保证法》规则: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一起也有不生育的自在。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议,这种特别的人身权力不因与别人的洽谈行为而受到限制。所以违反离婚时的协议生下儿子,是在行使本身的生育权,这个权力有法令赋予的,别人无权干与,"违法"之说更是无稽之谈。
法令规则,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可见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是无条件的,虽然两人已离婚,儿子的出世状况较为特别,但父子关系不能改动。因而,在孩子没有成年或不能独立日子时,作为父亲的没有任何理由回绝承当抚育和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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