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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1:29
抚育费是否能够作为遗产承继
依据我国法令有关规则,因工伤残者和革命残废军人依法享有收取抚恤费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人身专特点,不能由别人继受。可是他们生前现已收取的抚恤费,则归于个人一切产业,当他们逝世后,尚存的抚恤费能够作为遗产由他们的承继人承继。此外,还有一种抚恤金,即国家或许集体员工因公逝世、革命军人献身或许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许其他意外事故而逝世时,有关的机关、单位、集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则,给予承受该死者生前育婴、搀扶和奉养的家族必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日子补助费。就其性质看,它不归于死者的遗产,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助死者家族,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托死者日子的未成年人和损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依据有关法令规则,享用抚恤金和补助费的人,有必要契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首要依托死者生前抚育。这两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缺一不可。所以,这种抚恤费和日子补助费应当由有权承受抚恤的目标自己直接享用,而绝不能将其视为死者的遗产按照承继程序处理。至于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付出的丧葬费使用后剩下的部分,尽管不是死者的个人产业,不能作为遗产,但可按法定承继的方法,由法定承继人获得。
【事例】
原告郑某、郑某1、柳某与被告李某、张某抚恤金切割及遗产承继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某独任,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1、柳某及一起托付代理人李某1、李某2,被告李某、张某及其一起托付代理人马超云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郑某、郑某1、柳某诉称:原告郑某之父郑某2于1998年7月份因工死于郑州某煤矿,煤矿补偿的25000元作为原告郑某的抚育费。本年10月8日郑某之母李某2服毒自尽后,被告方经常到原告家中寻衅滋事,并将用于原告郑某抚育费的25000元的存折拿走。被告的行为严峻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这25000元的存折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被告拿走存折,并未取出现金,也没有要取的意思,何况该存折为定时5年,并需有原告郑某1的私章才干取出。这25000元是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承继,故不能构成侵权联系,恳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并承当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10日,原告郑某之父郑某2因工在某集团某煤矿逝世,后该矿给予郑某2家庭一次性抚恤费5000元,特别困难补助25000元。后5000元抚恤金因掩埋郑某2已用完,余款25000元困难补助费由郑某1和李某2(郑某之母、郑某2之妻、李某、张某之女)存入银行,定时五年,且与银行约好取款时须有李某2和郑某1的印章方可支取,存折由李某2保管。1998年10月8日,李某2服毒自尽。被告方与原告方因李某2死因发作胶葛,后经乡、村干部调停,双刚才洽谈将李某2安葬。之后,原告方发现李某2保管的25000元的存款被被告方拿走,原告以25000元是郑某的抚育费,且郑某一向由原告郑某1、柳某抚育,被告以拿走存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述来院。
另查明:原告郑某1、柳某除郑某2外还有一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说、法庭的查询笔录,某集团的文件,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足以确定。
【审判成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为,郑某2逝世后,某集团某煤矿所给予的特别困难补助费25000元,仍应视为原告三人及李某2的抚恤金,其间应含有郑某的育婴费、郑某1与柳某的奉养费,也应有李某2的精力抚慰金,该抚慰金因李某2逝世应作为其遗产予以承继,承继人有郑某、李某和张某,应各分三分之一。因原告郑某需要17年才成年,按每月60元日子费核算,郑某需日子费12240元。原告郑某1、柳某已年迈,每人按15年、每月日子费50元核算,共需18000元,因他们有两个儿子,只应分得9000元,下余3760元作为李某2的遗产由其承继人承继,郑某应分得1254元,李某和张某各分得1253元,因该25000元款为存款,利随本走。
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承继法》第十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原、被告所争议的25000元存款,郑某应分得13494元,郑某1、柳某应分得9000元,李某、张某应分得2506元,本归谁利归谁。待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结束。
本案受理费101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原告方担负130元,被告方担负930元。
【案子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怎么确定抚恤金的性质。归于被继成人个人部分的,能够依法承继;归于给被承继人家庭成员的部分,不能作为遗产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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