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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2条第2款商检失职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2:08
商检渎职罪是国家商检部分、商检组织的作业人员严峻不担任任,对应当查验的物品不查验,或许延误查验出证、过错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那么,刑法是怎么规则这个行为的?下面随听讼网小编一同来了解下吧!
刑法第412条第2款商检渎职罪
本罪概念
商检渎职罪是国家商检部分、商检组织的作业人员严峻不担任任,对应当查验的物品不查验,或许延误查验出证、过错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商检渎职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产品查验部分、组织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查验准则既是一种世界惯例,一起关于确保进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产品查验作业的人员责任重大,假如商检渎职,致使不合格的产品进口或出口,或许合格的产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危害我国的经济利益,损坏对外经贸关系,乃至影响我国的世界名誉。
客观要件
商检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分、商检组织的作业人员玩忽职守,严峻不担任任,对应当查验的物品不查验,或许延误查验出证,过错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严峻不担任任是指不实行职守或许不正确、不仔细实行自己的职守。在商检渎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状况:
(一)对应当查验的物品不查验
依据《产品查验法》第五条规则,关于《商检组织实施查验的进出口产种类类表》中所列的产品(除经收货人、发货人请求,国家商检部分检查同意可以免检的外)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经商检组织查验的进出口产品,有必要经商检组织或许国家商检部分、商检组织指定的查验组织查验。应当查验而不查验,并出于过错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即构成商检渎职罪。应当查验而不查验,既包含底子不作查验,又包含尽管查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查验,即不对应当查验的进出口产品就其种类、质量、标准、数量、分量、包装以及是否契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查验。
(二)延误查验出证
是指尽管对应当查验的进出口产品进行了查验,但因为作业迁延而致产品查验出具成果超出了法定的产品查验出证的期限。此刻只需超出了时刻,不管其查验成果是否犯错都可构成商检渎职罪客观行为。依据《产品查验法》规则,对进口产品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好的索赔期限内查验结束并出具查验成果证明;对出口产品则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查验结束并出具查验成果证明。
(三)过错出证
是指对应检产品进行查验后所出具的查验成果证明内容过错,与被检产品的客观状况不相契合,如把合格查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又查验成合格等。既可以是查验的全部内容不契合现实也可以是其间的部分内容,如标准、数量、包装等部分内容不契合现实。
商检渎职罪居成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丢失的,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丢失,一般是指大批出口产品被退回或许给予外商巨额经济补偿;大批合同订单被撤销;或许进口不合格产品不能运用、出售;严峻危害了对外贸易关系;使国家的名誉遭到严峻影响等。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则》(试行)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不查验或许延误查验出证、过错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产品不能进口或许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撤销,或许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丢失达30万元以上的;
(二)因不查验或许延误查验出证、过错出证,致使不合格产品进口或许出口,严峻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三)3次以上不查验或许延误查验出证、过错出证,严峻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许国家名誉的。
主体要件
商检渎职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国家商检部分、商检组织的作业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分,是指国务院产品查验部分,即国家进出口产品查验局。所谓商检组织,是指国家商检部分设在各地的进出口产品查验组织,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产品查验局。在国家商检部分或商检组织指定的查验组织中作业的人员,假如有徇私舞弊、假造查验成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渎职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分或商检组织指定的查验组织,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产品查验的法人组织,如我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因为某些产品具有特别性,一般查验组织很难从事这项查验作业,国家指定的专门担任对特别进出口产品进行查验的有关组织,如进出口药品的查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查验部分处理;进出口食物的卫生查验和检疫由食物卫生查验组织处理;计量用具的查验由计量部分处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查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分处理;船只、首要船用设备及资料、集装箱的船只标准查验由交通部船只标准查验组织处理等。
片面要件
商检渎职罪在片面方面只能由过错构成,成心不构成商检渎职罪。
司法确定
二、商检渎职罪的确定
确定商检渎职罪时,应差异商检渎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边界。
二者的差异在于片面方面不同。商检渎职罪出于过错,而前者则是出于成心。同属应当查验进出口产品而不查验的行为,假如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许或许不合格而听任国家利益遭受丢失的,则属明知,假如为了徇私,对之就应今后罪即商检徇私舞弊罪治罪。反之出于过错,即虽知道被检产品有或许不合格并因而或许形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丢失。但依据进出口两边的质量、诺言等各种因素,轻信可以防止,成果发生了严峻后果的,此刻,则应以商检渎职罪论处。
刑法条文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分、商检组织的作业人员徇私舞弊,假造查验成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峻不担任任,对应当查验的物品不查验,或许延误查验出证、过错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刑法处分
国家商检部分、商检组织的作业人员徇私舞弊,假造查验成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峻不担任任,对应当查验的物品不查验,或许延误查验出证、过错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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