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23:32
 [裁判要旨]
 在稳妥合同中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
 [案情]
2006年6月9日,山阳县杨地镇海螺村乡民刘孝隆与山阳财险公司签定了一份车辆及第三者职责险格局稳妥合同,期限一年,车上人员投保的最高限额6000元,第三者职责险最高限额20000元,2007年3月12日,刘孝隆驾驭被稳妥的载货车辆从山阳县城方向行进杨地镇海螺村前洼组处,前方一大石头阻塞了路途,刘孝隆中止等候筑路工人整理路途上的障碍物,该车在道旁逗留约40分钟左右,忽然主动滑行,刘孝隆见状即用石头支车轮胎时,被车后轮胎将其左胳膊致伤,住院24天,花医疗费6319.77元,过后刘孝隆奉告山阳财险公司要求理陪。山阳财险公司问询状况后,答复刘孝隆系车上人员,其在车下施救时致伤所形成的经济丢失,不属理赔规模,回绝补偿。刘孝隆屡次与山阳财险公司洽谈理赔事宜未果,遂向山阳法院申述,要求山阳财险公司补偿其丢失6000元。
[判定]
山阳法院经审理以为:刘孝隆与山阳财险公司所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刘孝隆在车下施救中被稳妥标的车辆将自己致伤,是第三者职责险仍是投保人车上职责险两边对此作出了各自有利于自己的解说。本案中,刘孝隆系车上驾驭人员,但在发作事端时,其所在的方位为“车下人员”,根据《2006年6月15日保监发(2000)102号机动车辆稳妥条例解说》,关于“第三者”的解说,在车下的受害人刘孝隆应属不特定的“车下人员”即第三者。山阳财险公司理应按第三者职责险给予赔付,即应当在20000元稳妥额内补偿刘孝隆的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一款和第六十条一款之规定,判定山阳财险公司补偿刘孝隆医疗费6000元。
山阳财险公司提出上诉,商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以为:山阳财险公司与刘孝隆所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刘孝隆在稳妥期限内出险,山阳财险公司理应按稳妥合同之约好予以理赔。刘孝隆系稳妥合同的投保人,被稳妥人,在本案中属车上人员职责险领域,山阳财险公司应按车上人员职责险予以补偿。山阳财险公司提出依稳妥合同革除条款,车上人员在被稳妥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损伤,稳妥公司不予理赔之观念,本院不予认同。该条款对投保人而言显失公正,且不契合道理,该条款在本案中不予适用。刘孝隆在事端发作后花去医疗费6319.77元,山阳财险公司应当在车上人员职责险稳妥金额规模(即6000元)内予以理赔。一审判定以第三者职责险要求山阳财险公司承当补偿职责属知道过错,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根据的确,审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山阳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恳求不予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稳妥合同条款中并未对“驾驭车辆过程中”作特别解说,亦不包括车辆主动滑行时发作损伤不付出稳妥金的免责条款。两边对该条款有争议,应作出对投保人、被稳妥人有利的解说。“驾驭车辆过程中”应了解为驾驭车辆的整个过程中,即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包括驾驭过程中避免车辆主动滑行的行为。刘孝隆驾驭车辆途中,车辆中止时发作主动滑行,呈现毛病,在支车轮胎时发作损伤,应归于在驾驭车辆过程中遭受损伤。
 作者:山阳县法院 杨春玲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