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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行为是否产生民事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23:38
商业秘密的权力人在其商业秘密遭受侵略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其民事权力;一起可以向侦办机关告发犯罪嫌疑人,待侦办机关侦办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力人挑选后一做法时,就发生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该附带民事诉讼依然受《民法通则》关于时效问题规则的束缚,这一点一般没有贰言。但实践中对告发行为是否发生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法令作用却有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权力人的告发与其他大众的告发没有不同,其作用只能是为侦办机关进行侦办行为提供线索,即便告发行为是权力人完结的,也不属于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或许向侵权人提出恳求等可以发生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行为,故权力人的告发不发生时效中止的法令作用。
另一种定见以为:权力人的告发不同于其他人的告发,其实在意思表明是追查侵权人的法令责任。这也是一种对其民事权力进行维护的恳求,只不过以追查刑事责任的方法提出,其并未抛弃对实体权力进行维护的要求。权力人告发后等候检察机关侦办终结后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权力人权力的继续行使,也是法令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假如检察机关就侵权行为不提申述讼或许免予申述,不能为此掠夺权力人提起独立民事诉讼的权力。因而,将权力人的告发确定为时效中止是公平合理的,也契合诉讼时效中止的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定见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承认。在2008年8 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则:“权力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许指控,恳求维护其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许指控之日起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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