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欺诈手段使对方财产受损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05:11
事例
甲公司于1998年开端开发建造阳光大厦,1998年至2000年,甲公司经过本公司的员工找到各自亲朋与甲公司签定了由甲公司开发的阳光大厦的购房合同,并在国土局挂号存案,但这些亲朋并不实在付款置办房产。后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将这些亲朋置办的房产作为典当,分别从几家银行获取购房按揭告贷。1998年,甲公司开端出售阳光大厦,1999年至2001年间,甲公司几名高管将部分用虚伪购房合同向银行处理了典当按揭的阳光大厦的房产又出售给业主,或将已出售给业主的房产又与各自亲朋签定购房合同并在国土局挂号存案典当给银行,共获取业主购房款1000多万元。
甲公司与业主在签定购房合同的一起,还签定了一份“十年免息分期付款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好,业主挑选甲公司供给的10年免息付款办法购买物业,亦即业主无须经过银行处理告贷按揭,而是直接向甲公司交给首期后,十年内每月分期付款,将购房款存入甲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交给购房本金。甲公司也依照亲朋与银行签定的《楼宇告贷按揭告贷合同》以分期付款的办法向银行归还告贷本金及利息。2000年,阳光大厦根本建成,甲公司按合同约好将房产交给业主占有、运用,业主按合同约好交给购房款及月供款。但阳光大厦的规划检验因违规超建等原因不能处理竣工检验,故甲公司一向未能为业主处理产权证。2002年,甲公司开端拖欠银行告贷本息,业主则连续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业主遂到国土局查询,发现在国土局挂号存案的房产不在自己的名下,且房产已被典当给银行。在部分业主向甲公司提出退房要求后,甲公司为这部分业主处理了退房手续。在发现房产被典当给银行后,部分业主到公安机关报案。之后,甲公司五名高管先后被采纳强制措施。
剖析
“非法占有意图”是产业违法必备的片面构成要件要素。一般来说,非法占有意图,是指扫除权力人对其产业的分配,并运用、处置该产业的意思。由于“非法占有意图”归于行为人行为时的片面意思,而法院判定作的是过后判别,因而如安在过后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就成为一个司法的难题。特别是在商场经济领域,行为人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运用必定诈骗手法,终究导致合同不能实行、一方产业遭到丢失的,是合同诈骗罪仍是民事诈骗?黑格尔曾讲道:“诈欺和违法的差异在于,前者在其行为的办法中还供认有法,而在违法则连这一点也没有。”从刑法的标准用语来讲,二者内行为人的片面方面、客观体现、侵略的权力特点、法令结果都有不同,但区别的要害仍是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意图。
依据依据,能够作出以下几点判别:(1)甲公司具有合法开发、出售房产的资质;(2)从甲公司的卖房操作过程来看,分为先抵后售和先售后抵两种办法。所谓“先抵后售”是甲公司先以公司员工亲朋的名义与公司签定虚伪的购房合同,并向相关银行处理内部按揭手续,内部按揭的所谓业主既没有交给首期房款,也没有月供,至今也没有对房产建议一切权。这种内部按揭所签的生意合同不是实在房产生意,虽经存案,但产权没有搬运,该房产的实在产权仍属甲公司一切。所谓“先售后抵”是指将已出售给业主的房产又与公司员工的亲朋签定购房合同并在国土局挂号存案,后典当给银行。上述两种办法尽管甲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有违规及隐秘本相的行为,但甲公司实际上仍是一房一卖,也仅收到一套房子的房款,且已将相应的房产交给实在的业主。(3)从甲公司对获得资产的处置状况来看,甲公司从银行获取的告贷及收取业主的房款部分用于阳光大厦的工程建造。终究没有彻底实行还贷的职责,一方面是由于甲公司将资金又用于其他工程项目,而没有彻底用于阳光大厦的建造,另一方面是由于与合作方发作产权胶葛,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被国土局回收,且阳光大厦未按图施工,并由于私行加建、改建,被国土局责令整改,甲公司一向未能向国土局提交相关规划检验的材料,至今阳光大厦未经过竣工检验,导致房产证无法处理。甲公司收到业主交给的购房款后用于公司的工程建造及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没有将所得金钱悉数或部分用于浪费,也没有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更没有携款逃跑。(4)在与银行签定的《楼宇告贷按揭告贷合同》约好,甲公司自愿为业主向银行告贷承当无条件不行吊销的还款连带职责确保和回购职责。因而,无论是业主中止付出按揭款,仍是甲公司中止代业主付出按揭款,终究还款职责都将落在甲公司身上。因而,甲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5)从甲公司与业主呈现胶葛后的处理办法来看,甲公司对建议退房的部分业主予以退款处理。(6)相关银行在未及时收到按揭款的状况下,在申述业主的一起,也申述了甲公司。裁定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触及甲公司此类案子时,亦判定了甲公司的连带还款职责,并查封了涉案房产及甲公司的其他房产。
因而,甲公司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属民事诈骗,不属刑事诈骗。甲公司无论是“先抵后售”仍是“先售后抵”都是由于其时房子出售不畅而工程资金紧张所采纳的一种变相融资办法,这也是其时房地产经营活动中比较普遍存在的行为,甲公司的行为的确具有隐秘本相的违规行为,但甲公司隐秘本相的意图不是为了骗得业主资产,而是为了尽快将房卖出。对房地产企业的这一类行为,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有清晰的处理意见,即成心隐秘所售房产已典当的现实的应选用民事手法予以返还、补偿。因而,关于此类案子应经过民事法令途径进行处理。
总归,审理合同诈骗案子应当要点从维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维护买卖安全动身,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准则的前提下,精确有力地冲击合同诈骗违法。
相关法令知识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
民事诈骗行为 是指在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和民事职责的过程中,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做出过错的表明的行为。
甲公司于1998年开端开发建造阳光大厦,1998年至2000年,甲公司经过本公司的员工找到各自亲朋与甲公司签定了由甲公司开发的阳光大厦的购房合同,并在国土局挂号存案,但这些亲朋并不实在付款置办房产。后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将这些亲朋置办的房产作为典当,分别从几家银行获取购房按揭告贷。1998年,甲公司开端出售阳光大厦,1999年至2001年间,甲公司几名高管将部分用虚伪购房合同向银行处理了典当按揭的阳光大厦的房产又出售给业主,或将已出售给业主的房产又与各自亲朋签定购房合同并在国土局挂号存案典当给银行,共获取业主购房款1000多万元。
甲公司与业主在签定购房合同的一起,还签定了一份“十年免息分期付款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好,业主挑选甲公司供给的10年免息付款办法购买物业,亦即业主无须经过银行处理告贷按揭,而是直接向甲公司交给首期后,十年内每月分期付款,将购房款存入甲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交给购房本金。甲公司也依照亲朋与银行签定的《楼宇告贷按揭告贷合同》以分期付款的办法向银行归还告贷本金及利息。2000年,阳光大厦根本建成,甲公司按合同约好将房产交给业主占有、运用,业主按合同约好交给购房款及月供款。但阳光大厦的规划检验因违规超建等原因不能处理竣工检验,故甲公司一向未能为业主处理产权证。2002年,甲公司开端拖欠银行告贷本息,业主则连续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业主遂到国土局查询,发现在国土局挂号存案的房产不在自己的名下,且房产已被典当给银行。在部分业主向甲公司提出退房要求后,甲公司为这部分业主处理了退房手续。在发现房产被典当给银行后,部分业主到公安机关报案。之后,甲公司五名高管先后被采纳强制措施。
剖析
“非法占有意图”是产业违法必备的片面构成要件要素。一般来说,非法占有意图,是指扫除权力人对其产业的分配,并运用、处置该产业的意思。由于“非法占有意图”归于行为人行为时的片面意思,而法院判定作的是过后判别,因而如安在过后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就成为一个司法的难题。特别是在商场经济领域,行为人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运用必定诈骗手法,终究导致合同不能实行、一方产业遭到丢失的,是合同诈骗罪仍是民事诈骗?黑格尔曾讲道:“诈欺和违法的差异在于,前者在其行为的办法中还供认有法,而在违法则连这一点也没有。”从刑法的标准用语来讲,二者内行为人的片面方面、客观体现、侵略的权力特点、法令结果都有不同,但区别的要害仍是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意图。
依据依据,能够作出以下几点判别:(1)甲公司具有合法开发、出售房产的资质;(2)从甲公司的卖房操作过程来看,分为先抵后售和先售后抵两种办法。所谓“先抵后售”是甲公司先以公司员工亲朋的名义与公司签定虚伪的购房合同,并向相关银行处理内部按揭手续,内部按揭的所谓业主既没有交给首期房款,也没有月供,至今也没有对房产建议一切权。这种内部按揭所签的生意合同不是实在房产生意,虽经存案,但产权没有搬运,该房产的实在产权仍属甲公司一切。所谓“先售后抵”是指将已出售给业主的房产又与公司员工的亲朋签定购房合同并在国土局挂号存案,后典当给银行。上述两种办法尽管甲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有违规及隐秘本相的行为,但甲公司实际上仍是一房一卖,也仅收到一套房子的房款,且已将相应的房产交给实在的业主。(3)从甲公司对获得资产的处置状况来看,甲公司从银行获取的告贷及收取业主的房款部分用于阳光大厦的工程建造。终究没有彻底实行还贷的职责,一方面是由于甲公司将资金又用于其他工程项目,而没有彻底用于阳光大厦的建造,另一方面是由于与合作方发作产权胶葛,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被国土局回收,且阳光大厦未按图施工,并由于私行加建、改建,被国土局责令整改,甲公司一向未能向国土局提交相关规划检验的材料,至今阳光大厦未经过竣工检验,导致房产证无法处理。甲公司收到业主交给的购房款后用于公司的工程建造及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没有将所得金钱悉数或部分用于浪费,也没有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更没有携款逃跑。(4)在与银行签定的《楼宇告贷按揭告贷合同》约好,甲公司自愿为业主向银行告贷承当无条件不行吊销的还款连带职责确保和回购职责。因而,无论是业主中止付出按揭款,仍是甲公司中止代业主付出按揭款,终究还款职责都将落在甲公司身上。因而,甲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5)从甲公司与业主呈现胶葛后的处理办法来看,甲公司对建议退房的部分业主予以退款处理。(6)相关银行在未及时收到按揭款的状况下,在申述业主的一起,也申述了甲公司。裁定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触及甲公司此类案子时,亦判定了甲公司的连带还款职责,并查封了涉案房产及甲公司的其他房产。
因而,甲公司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属民事诈骗,不属刑事诈骗。甲公司无论是“先抵后售”仍是“先售后抵”都是由于其时房子出售不畅而工程资金紧张所采纳的一种变相融资办法,这也是其时房地产经营活动中比较普遍存在的行为,甲公司的行为的确具有隐秘本相的违规行为,但甲公司隐秘本相的意图不是为了骗得业主资产,而是为了尽快将房卖出。对房地产企业的这一类行为,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有清晰的处理意见,即成心隐秘所售房产已典当的现实的应选用民事手法予以返还、补偿。因而,关于此类案子应经过民事法令途径进行处理。
总归,审理合同诈骗案子应当要点从维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维护买卖安全动身,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准则的前提下,精确有力地冲击合同诈骗违法。
相关法令知识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
民事诈骗行为 是指在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和民事职责的过程中,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做出过错的表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