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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怎么履行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8:28
所谓分立,一般是指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缔结合同后、实行前,在被吊销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单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分立要引起合同债款债款移转,即被吊销单位的合同债款债款移转给新的单位承当。单位缔结合同后分立的,一般状况下,由分立的单位对合同的权力和责任享有连带债款,承当连带债款。可是,在分立为几个新单位的状况下,若债款人和债款人特别约好合同的债款或许债款分别由各个新单位按份接受,或许由一个或许部分新单位接受的,应当依照该约好承当原合同债款和债款;合同的债款人与债款人没有上述特别约好的,则由分立的各个单位接受连带债款和债款。
所谓兼并,一般是指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订合同后,与其他单位兼并在一起建立一个新的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单位兼并时要引起合同债款债款移转,即单位兼并的,由兼并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使合同权力,实行合同责任。
所谓改变居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合同建立后、实行前,改变了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居处,由一地迁移到另一地。当事人改变居处,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实行地址等问题。
无论是当事人分立、兼并仍是改变居处,都不影响合同的效能,也就是说,当事人两边都必须实行合同,而不得以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为由改变合同内容或许解除合同。一般状况下,当事人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也不影响合同的实行,只需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一方的当事人及时告诉对方即可。
在作为债款人的当事人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的状况下,该当事人有责任将此状况告诉债款人。归于分立或许兼并景象的,债款人告诉的内容应包含建立的新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债款债款分配的状况等有关合同实行所必需的事项。假如债款人不告诉这些事项,债款人就难以正确实行责任。
债款人不及时向债款人告诉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形成债款人实行债款发作困难的,债款人有权间断实行或许将标的物提存,因而发生的结果由债款人承当,而非由债款人承当。所谓间断实行,是指债款人在合同实行期限到来时暂时推延实行合同债款。间断实行仅仅暂时不实行合同,而不是停止合同联系、永久地不实行;待弄清楚债款人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的状况后,债款人应当康复实行,可是,也不应当让债款人无限期地处于等候实行的状况,这对债款人晦气,所以,在间断实行必定的合理期限后,仍无法实行债款时,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依法向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以停止合同联系(有关提存的内容,详见本书“合同的停止”一章相应问题,这儿不再重复)。
需求指出的是,因债款人兼并分立或改变居处而添加实行费用的,添加部分应由债款人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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