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条的规则,区分医疗
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形成的危害程度”。
1.医疗事故危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危害可能是逝世,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因为器质性危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危害是客观的,是能够查看、检测到的。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精力危害问题。2.医疗事故等级的区分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的危害程度。危害程度是经过危害的结果来表现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9条的规则,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危害结果中的职责程度是决议医疗事故详细
补偿数额的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