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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2:44
合同欺诈是一种刑事违法,是行为人以合同手法来施行欺诈行为,骗得了别人的资产,侵害了别人的产业权,是需求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合同欺诈是需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那么,合同欺诈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合同欺诈罪的概念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实践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用签定合同欺诈金钱的案子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只侵犯了别人产业权,打乱了市场秩序。
合同欺诈罪的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只需到达数额较大,才构成违法。新刑法施行后,关于“数额”没有司法解说加以清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发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中规则:各高院在2千至4千元,3万至5万元的起伏内,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规范,此规范现在看来已不习惯司法实践,最高院应及时制定新的数额规范。合同欺诈触及三种数额,即上当丢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上当丢失数额指违法分子的欺诈行为实践形成的丢失数额;实骗数额即上当者上圈套而实践交 交给违法分子的产业数额;行骗数额指违法分子片面上估计到的欺诈的总的数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依照司法解说,欺诈数额应以行为人实践骗到的数额确定,合同标的额能够作为量刑状况予以考虑。
合同欺诈罪与实践中有的人“借鸡生蛋”是有差异的,“借鸡生蛋”只需行为人能在短时间内偿还债务并赔偿丢失,就可不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关于连环欺诈 ,是指使用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为了补偿前一次欺诈形成的亏空,而去骗得必定的资产,以此相冲抵。关于此种欺诈数额有三种确定办法:一是总数额,即以其数次欺诈合同标的的累加数额作为欺诈数额;二是丢失额,即上当单位或个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实践遭受的丢失;三是实得数额,即以行骗行为人经过欺诈行为为自己实践取得的非法所得作为欺诈数额。依照司法解说,应按实践未归 还的数额确定,量刑时可将屡次行骗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欺诈未遂,可分三种状况:第一是行为人尽管施行了欺诈行为,可是没致使被害人堕入错误认识,也没有骗报到合同,应不以违法论处或免予刑事处分;第二是行为人采纳欺诈手法,妄图骗得已占有的别人资产,应以行为人所占有的别人资产数额为违法数额;第三是合同欺诈行为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达到目的,应以行骗数额科罪,能够对比既遂违法从轻或减轻。司法实务操作中,遇到欺诈既遂与未遂的并存违法形状,应以行为人实践骗到的数额作为科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其未遂的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根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则,犯合同欺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位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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