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6:03第一条 为了保存国家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联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在必定时间内只限必定规模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令保护。
全部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存国家秘密的责任。
任何损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遭到法令追查。
第四条 保存国家秘密的作业(以下简称保密作业),实施活跃防备、突出重点、依法办理的政策,既保证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当信息资源合理使用。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揭露的事项,应当依法揭露。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办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保密行政办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作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触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办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作业。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规模内,办理或许辅导本系统的保密作业。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施保密作业责任制,健全保密办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办法,展开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