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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六讲关于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几个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6:49

一、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根本情况(一)农业立法不断加强、成效显著,农业范畴根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根底,农业、乡村和农人问题始终是联系咱们党和国家大局的底子性问题。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向来高度重视农业、乡村和农人问题,拟定了一系列方针、方针和法则、行政法规。建国以来,我国农业范畴同其他范畴相同,阅历了革命战争时期首要依托党的方针就事逐渐向既依托方针、又依托法则就事改变的进程。我国农业范畴的立法作业,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时期:1.以方针调整为主、法则调整为辅的时期(建国以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个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以后到“文化大革命”开端之前。这一阶段,因为在其时前史条件下农业问题所在的重要位置,加上三大改造使命较重,国家政权需求进一步稳固,农业法制建设尽管也有崎岖,但整体来看,特别是建国初期,党和国家仍是比较留意运用法则手段促进农业和乡村经济的开展,维护农人的合法权益。建国初期,为了处理民主革命留传的使命,创建和稳固各级公民政权,康复和开展国民经济,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是高度重视的。其时的立法要点首先是拟定有关国家机构的根本法则以创建和稳固公民政权;在农业法制建设方面,又侧重于革新、调整出产联系的立法。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公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土地变革、维护农人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维护农人已得的土地一切权、完成耕者有其田以及康复和开展农林渔牧业出产等作了明确规则。为了确保土地变革这场天翻地覆的乡村出产联系的大革新可以有步聚、有规矩、有秩序地进行,中央公民政府在新解放区全面土改打开之前公布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变革法》(1950年6月),从而在两年多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根本上完成了土改,把封建地主土地一切制变革为农人个人一切制,极大地调动了农人的出产积极性。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公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八条规则:“国家按照法则维护农人的土地一切权和其他出产资料一切权。”“国家辅导和协助个别农人添加出产,并鼓舞他们依据自愿的准则安排出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为了把土改中勃发出来的农人的出产积极性安排起来,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才能,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开展农业合作社的主张”,到了1955年夏秋,全国性的农业合作化呈现高潮。为了正确引导合作化运动,进一步变革农业出产联系,进步农业出产安排化程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别离于1956年3月、1956年6月拟定了《农业出产合作社演示规章》、《高档农业出产合作社演示规章》。在这两部规章中,都规则了自愿互利、退社自在、民主办社的准则和准则,因而,在合作化前期,农业得到了比较平稳的开展。但到了合作化后期,规章中的这些准则和准则受到了损坏,特别是1958年在全国推广的大规模的公民公社化运动,严重损坏了乡村出产力,形成粮食大幅减产,农人日子严重困难,国民经济被逼调整。为了纠正“一平二调三整理”的“共产风”,党中央于1961年3月拟定了《乡村公民公社作业法令草案》(即“乡村作业六十条”),确立了“三级一切,队为根底”的体系。“乡村作业六十条”尽管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则,但在其时前史条件下为调整乡村出产联系、保证和促进农业和乡村经济的开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效果。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这一阶段,整个法制建设遭到损坏,农业法制建设也不破例,农业范畴几乎没有拟定过新的法则、法则。这个时期农业范畴的法则、法则,通过整理,现行有用的现已不多,首要是:农业税法令、屠宰税暂行法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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