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在自侦案件中的灵活运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4:0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四章规则了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立案侦办案子的侦办中能够运用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和拘捕。这是检察机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法。在司法实践中,侦办人员怎么正确、灵敏地适用强制措施,以确保案子精确、及时
地侦破,然后进步作业功率,顺畅地完结诉讼活动,是一个非常实际而重要的问题。为此,本文就强制措施怎么在自侦案子中的灵敏运用问题
谈一点浅显知道,谨供参阅。
一、运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一)强化侦办认识,决断“危险决议计划”。
“危险决议计划”①是相对于曩昔那种无危险决议计划(即已调取的根据足以证明违法嫌疑人已构成违法的情况下,才决议立案及施以拘留等强制措施)
而言的。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因为对传唤违法嫌疑人的时限、监视居住的地址均无严厉约束,检察机关能够经过较长时刻的传唤、监视居住来
打破违法嫌疑人的口供,查明是否确有违法事实。故大多数案子是在口供现已打破、根据现已根本到位,在案子能否建立、违法嫌疑人是否有
罪的问题上没有危险时,才决议立案及采纳强制措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因为对传唤的时限、监视居住的地址作了严厉的约束,因而许多
案子特别是贿赂案子,需求经过传唤讯问以致拘留讯问才干确认案子能否建立,所以在决议立案、采纳强制措施时,就存在必定的危险。因而
,曩昔那种稳稳当当、没有危险的决议计划形式已失掉持续存在的根底,实际要求咱们有必要调整为危险决议计划。很多的侦办实例已雄辩地说明晰这一
点:假如无危险决议计划的形式不调整,不敢斗胆灵敏地运用强制措施,就会大大地下降侦办作业的功率。事实上,“危险决议计划”的意图,便是为
了完成根据法定条件决议计划,便是为了改动曩昔那种不严厉按照法定条件立案、拘留的决议计划形式,然后把决议计划形式回归到按照法定条件决议计划上来
,并使之服务于进步侦办作业的成效上来。
(二)运用强制措施的效果。
1、震撼效果
违法嫌疑人之所以勇于挺而走险,一般都是具有侥幸心理的。因而,在实践中,假如侦办部门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强制措施,标明已把握了违法
嫌疑人违法事实的根据,也就动摇了违法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一般来说,强制措施出手越忽然、强制措施力度越大,对违法嫌疑人的震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