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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疑难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3:00

一.案情
1996年12月"心族"以被告侵略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15日,上海心族商厦与上海心族信息产业总公司签定了一份"心族商厦POS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约好,上海心族信息产业总公司承忧虑族商厦POS体系的建造及保修等服务;合同收效后三个月提交运用(卖场悉数),五个月内悉数竣工;合同总标的为3,559,000元人民币。一起缔结的合同附件对POS 体系应当具有的功用(如:商品目录办理、物价办理、商场进销存办理、财政总帐办理等)及其检验事宜进行了约好,该项意图软件开发费为30万元,软件运用费为15万元。1994年12月,原告上海心族计算机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注册挂号建立,经原告与上述合同签定两边洽谈并达成协议,上海心族信息产业总公司将其在上述服务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继续进行合同规则的软件开发和供给其它的有关服务。
为完结上述POS项意图软件开发使命,1994年9月起,上海心族信息产业总公司和筹建中的原告置办了开发所需的硬件设备、工具软件和相关书本,并先后招聘了被告等十多名软件开发人员,上述人员别离从事软件的需求剖析、体系规划和编写程序等作业,同年12月28日,上海心族商厦开业,原告供给的POS体系硬件及开发完结的配套软件交付运用。尔后,原告又针对该体系软件运作中呈现的问题和商场内部布局的更新和经营范围的调整,对软件的部分功用进行了改善和完善,以习惯用户的需求;一起,经过对部分程序的修正,提高了软件运转的速度和界面的漂亮程度。1995年6月,原告将该体系软件定名为"心族POS & MIS零售商铺信息办理体系"(以下简称"心族POS体系"),并在《信息与电脑》杂志1995年第6期上刊登了介绍该体系软件的广告。
一审法院另查明:被告原系上海DF商厦员工。1994年9月10日,被告与上海心族信息产业总公司签定了一份借用合同,被告作为被借用人,其借用期自1994年9月1日至1995年10月1日,该合同对被告在借用期内的薪酬、奖金、福利待遇等作了规则。一起,被告还与上海心族信息产业总公司的代表签定了一份聘任弥补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带POS项目技能进入上海心族信息产业总公司所属上海心族计算机总公司(即筹建中的原告)作业,作为补偿,被告在完结"上海心族商厦POS项目"一切库结构之后,原告应付出被告人民币25000元;在该POS项目悉数完结后,原告应再付出被告人民币25000元;原告聘任被告担任筹建中的原告POS体系部分的担任人。签约后,被告开端参加原告POS项目软件的开发作业,并从原告处收取薪酬、项目奖赏等酬劳。同年10月,上海心族信息产业总公司对参加心族商厦POS体系项目有关人员的作业进行了分工,被告承当的作业是:项目需求剖析,拟定体系要求;规划(除财政外的)一切库结构并向软件开发组交底;核对软件开发质量;担任心族商厦人员的训练。1995年2月,被告成为原告正式员工,同年6月被聘任为原告的副总司理兼POS事业部司理,担任原告心族POS体系软件及其它软件的开发和改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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