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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2:23
言而无信(Dishonoured cheque)
言而无信的概念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越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收效的支票。签发言而无信是套用银行信誉,损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则要对签发言而无信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份额进行处分。  别的(收据法规则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越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言而无信,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付出结束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付出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言而无信骗得资产的,要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假如签发言而无信骗a取资产的行为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收据法规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分。
对言而无信的处分
依据央行规则,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据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运用支票金钱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均可到账。为防备付出危险,异地运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处理支票事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依据规则,言而无信被阻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假如账户余额不行付出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便是一张言而无信。别的,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言而无信。一起,签发言而无信将依法遭处处分。关于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得资产为意图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官僚求出票人补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补偿金;以骗得资产为意图的,出票人还将被追查刑事责任。
言而无信的成因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标准付出结算次序,保护支票诺言,阻止言而无信行为方面拟定了有关规则和办法,并做了很多的作业。与此一起,商业银行活跃合作中国人民银行,活跃实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它的行政处分权力,对日常付出结算事务中发现的言而无信行为也进行了经济处分。可是言而无信案子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准则观念淡漠,整体本质不高。虽然《收据法》、《付出结算办法》公布多年,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大众场合举行有关付出结算方面的事务咨询和宣扬活动,旨在进步全民的结算本质和防备认识,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本质低,对收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准则不甚了解,不挂号或不及时挂号银行存款账,也不依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恣意开出支票,乃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事务员随身携带外出收购,事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收购货品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然后导致言而无信行为。
2.企业经济效益差,信誉观念淡漠是引发言而无信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买卖和记账式的商业信誉,难以习惯企业的商品买卖活动的需求,需求运用支票结算东西来付出货款。但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又遭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誉认识淡漠的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誉根底,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逼上梁山套取银行信誉,签发言而无信来骗得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别人资金,严峻损坏了收据的严肃性,搅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收据结算次序。
3.商业银行存款立行观念和资金紧缺也是构成言而无信行为的间接原因。一些商业银行因为本身利益驱动,自上而下都将存款使命作为首要方针量化到人进行查核。而为完结上级下达的使命方针,有的银行作业人员,特别管帐临柜人员不得不打起保证存款不丢失的主见,往往在资金紧张时彼此卡压收据,截留资金,或许在查核之日对提入的支票等付款凭据无理退票,以保证付款单位的资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机构,使收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对转账的在途时刻难以掌握,略微判别失误就签宣布言而无信。
4.银行对账户处理把关不严是言而无信构成的重要原因。近几年,因为银行间事务竞赛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对存款的高度重视,使《银行账户处理办法》施行后现已好转的银行账户处理次序又呈现紊乱气势,加上现行的《银行账户处理办法》标准账户行为的效果和法律效力又恰当有限,那么,一些商业银行对账户处理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账户,构成企业多头开户,致使企业一个账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仍可运用,使得银行对言而无信处分莫衷一是,处分也难以见效。另有些银行在向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付出结算办法》中银行出售支票每个账户一般一次一本,事务量大的能够恰当放宽的规则,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誉认识差的企业使用银行账户处理不严签发言而无信、骗得资产供给了待机而动。
5.对言而无信签发人处分不严,冲击力度不行,是言而无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查看监督不行,对商业银行在账户处理和没有按《付出结算办法》规则对言而无信进行经济制裁的行为处分不严。二是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底层行处为了安稳客户、安稳存款,对那些签发言而无信、套取银行信誉的企业姑息迁就,不坚持罚款准则,仅仅退票完事。这种一尘不染的做法,助长了言而无信行为。三是公安、司法部门对言而无信行为缺少一套有用的冲击手法。现在对言而无信处分,基本上由商业银行对出票人进行罚款,或中止其处理结算事务,很少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司法部门往往因当事人处处逃避难以对其进行严峻的冲击,致使欺诈分子逍遥法外,持续使用其他账户签发言而无信,骗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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