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研发费用的税务该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1:12研制费用的加计扣除,鼓舞的是企业的研制行为。只要研制行为的存在,才或许构成新产品、新技能、新工艺。企业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以充沛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介绍。
企业的研制费用的税务该怎样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则,企业开发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发作的研讨开发费用,能够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五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讨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发作的研讨开发费用,未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则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研讨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构成无形资产的,依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摊销。
例1:A公司自行研讨开发一项技能,到2008年6月30日,发作研制开销算计100万元,经测验该项研制活动完结了研讨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端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作研制开销120万元,假定契合无形资产原则规则的开发开销本钱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制活动完毕,终究开宣布一项非专利技能。相关管帐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发作的研制开销:
借:研制开销—费用化开销 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2、2008年6月30日前,发作的研制开销悉数归于研讨阶段的开销: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研制开销—费用化开销 100
3、2008年下半年,发作开发开销并满意本钱化承认条件:
借:研制开销—本钱化开销 120
贷:银行存款等 120
4、2008年12月31日,该技能研制完结并构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能 120
贷:研制开销—本钱化开销 120
从上述企业研讨开发费用的管帐处理上看,企业在期末转账时并没有做加计扣除的管帐处理,如例1第2笔分录,将不满意本钱化条件的研讨阶段的开销100万元,100%计入了当期损益。再如例1中的第4笔分录,将满意本钱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研制开销120万元,也100%转入了无形资产,未实施150%的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处理,这样使得企业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作的研讨开发费用,就没有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则,研讨开发费用的详细加计扣除的方法,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研讨开发费用未构成无形资产
关于未构成无形资产的研讨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则实施100%扣除的基础上,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再按研讨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例2:沿袭例1材料,A公司2008年度按管帐原则核算的管帐赢利为3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
应交税所得额=300-100×50%=2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0×25%=62.5(万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