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0:02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3-05-21收效日期:2003-05-01发布部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3]11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收集和核定管理方法》(见附件)规则,市局研讨拟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收集和核定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应市局研讨处理。依据总局作业安排,对卷烟出产企业2000年11月后至2003年3月1日前出产出售的新商标、新规范卷烟,按本《方法》中新商标、新规范卷烟的规则履行,相关材料应于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由市局报总局予以价格公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收集和核定管理方法第一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0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阅管理方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则,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总局令[2003]第5号)精力及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相关法规: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所辖卷烟出产企业出产并出售的一切商标、规范的卷烟及外省(市)卷烟出产、运营企业在我市专销的卷烟。卷烟商标、规范详见《地产卷烟、专销卷烟商标、规范公示表》(附件15)。市局将依据卷烟出产、运营企业改变状况,定时下发文件或经过内部网站公示地产卷烟和专销卷烟的商标、规范材料。第三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担任本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收集和核定管理作业,其主要责任是:依据卷烟商场散布状况,确认卷烟零售价格信息收集区域,监督、辅导底层主管国税局的信息收集选点作业;和谐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国税局就异地专销卷烟商场零售价格信息的托付收集作业,进行跨地区相关材料传递;审阅、汇总上报本市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收集材料;拟定调整、核定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其他相关作业。第四条卷烟出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及市局选定信息收集区域的国税机关担任辖区内地产卷烟计税价格信息材料的收集作业,其主要责任为:担任地产卷烟零售价格信息收集点的选点作业;担任安排收集信息材料,向市局报送地产卷烟异地专销状况,便于市局和谐与专销地省级国税局有关异地专销卷烟商场零售价格信息的托付收集作业,审阅并上报信息材料;其他相关作业。第五条异地专销我市的卷烟,其商场零售价格的信息收集作业,由市局依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托付函后指定相关底层国税局选点收集。承受指定单位担任专销地卷烟商场零售价格信息材料的收集作业,其主要责任为:担任专销卷烟商场零售价格信息收集点的选点作业;安排对专销卷烟商场零售价格信息的收集;进行材料收拾、审阅并上报市局;其他相关作业。第六条卷烟价格信息收集的内容包含: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出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出产企业经过卷烟买卖商场与购货方签定的卷烟买卖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现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三)出售价格,是指出产企业实践出售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买卖中心和省烟草买卖(定货)会买卖,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零售单位,是指烟草体系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零售单位不包含宾馆、饭馆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运营者。第七条卷烟信息收集的烟支包装规范类型规范(一)在报送有关报表、材料时,可按下列简写方法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