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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2:14
武士法律时公民应该进行合作,但是却有一些非军职人员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阻遏武士依法履行职务,构成了违法违法的行为。那么阻止武士履行职务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武士依法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阻止武士履行职务罪确定
(一)差异阻止武士履行职务罪与非罪的边界
断定一种阻止军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一是要看行为人片面上有无成心阻遏武士履行职务的意图。假如归于对武士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许仅有一般嘲讽、谩骂,乃至细微的顶嘴行为,行为人并不期望对方中止、改变、抛弃履行职务成果发作的,不应以违法论处;二是看客观上行为人是否施行了暴力、要挟手法,是否因而发作了武士中止、抛弃、改变履行职务或无法履行职务的成果。假如行为人尽管施行了某种阻遏行为,但仅仅武士正常履行职务,或许对方尽管呈现了中止、抛弃、改变履行职务或许无法履行职务的成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定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违法论处。
(二)因使用暴力办法犯本罪,致使武士重伤、逝世的,或许犯本罪时争夺、掠夺武士枪支及其他武器装备的
应当按幻想竞合犯处分准则处理,即对行为人从一重罪处断。
私运人员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边防武士依法缉私的,应对行为人按私运罪与阻止武士履行职务罪数罪处分。
(三)差异本罪与波折公事罪的边界
两罪在片面心思状况方面是相同的,都是根据成心;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要挟办法为违法手法,施行了阻止履行职务的行为。二者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即可所以任何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差异首要在于损害的客体不同。阻止武士履行职务罪损害的客体是军职使命的正常履行活动,损害的目标是武士;波折公事罪损害的客体是社会办理次序,损害的目标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差异本罪与打乱社会次序罪的边界
阻止武士履行职务罪与打乱社会次序罪的行为人在主体、片面心态、客观表现方式方面有类似之外,但也有显着的差异:
(1)损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损害的客体是武士的正常履行职务活动,是国防利益,后者则是社会次序。
(2)损害的目标不同。前者损害的目标,有必要是武士,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机关、单位等。
(3)违法手法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要挟办法,后者的违法手法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力突击、强行侵吞、冲击、哄闹等。
(4)违法成果不同。前者不一定形成详细的损害成果,而后者有必要是情节严重,使国家、戎行、社会道受严重损失的,才构成违法。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武士依法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假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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