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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8:54
行政处分案子的处理规矩和程序是什么,行政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力,听证的内容是什么。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行政处分案子处理规矩及程序 
(一)行政案子统辖及就事规矩
1.行政案子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则的权限统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区域范围内查办治安案子、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法令单位都有统辖权的行政处分案子,由最早受理的单位统辖。发作争议的,应报请一起的上级单位指定统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子具有统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子直接查办。 
2.各法令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仔细招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法令单位,并奉告当事人。治安案子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同意。需求查办的治安案子,由发作地派出所或治安队担任。状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子,报分、(市)县局安排查办。 
(二)施行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的根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法令单位施行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措施,有必要严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及有关法令规则。
1.简易程序
对违法现实清楚、情节简略,成果细微的违背行政处理行为,法令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分: 
(1)正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安排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法令人员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应当口头奉告当事人作出该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处分决议作出后,应当奉告被处分人如不服处分决议,有权请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奉告状况应扼要记载在《当场处分决议书》上。当事人对处分有贰言的,应按一般程序予以处分。法令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法令证件,按规则仔细填写《当场处分决议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法令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活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安排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乡镇以外区域的被处分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分人提出当 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法令人员应当在《当场处分决议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分人签名。
法令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有必要向被处分人开具省财政部门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
法令人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分决议书存根于当日同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状况可延长至2日),经担任清收、处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2.一般程序 
对违法现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求查询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分的案子,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处分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对公民处以正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政处分由分(市)县局作出: 
(1)对公民处以正告: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
(4)责令停产歇业;
(5)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 
(6)行政拘留。
为查明现实和获取有关依据,法令人员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居处及物品等行使查看权。查看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查看的法令根据和理由清晰奉告被查看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查看应当制造查看记载。记载应载明查看日期、时刻、地址、查看内容及成果。
查看人员和被查看人应在记载上签名。法令人员与行政处分案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严厉按照法令规则自行逃避;当事人以为法令人员与行政处分案子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请求逃避。法令人员是否逃避由所属法令单位的担任人决议。决议及其理由应告诉当事人。
法令单位在向当事人宣告处分决议前,应当按照《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则,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法令根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报告和申辩的权力。奉告应当 选用书面形式。对当事人在报告和申辩中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新的依据,法令单位应予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建立的,法令单位应当采用。 
(三)行政处分当事人享有的权力
行政处分的当事人有陈说和申辩的权力,对处分决议不服的有请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议前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四)听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背边防出入境处理法令、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安排听证,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安排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以下程序安排: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奉告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告诉当事人举办听证的时刻、地址; 
3.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听证揭露举办;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查询人员掌管;当事人以为掌管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逃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托付一至二人署理;
6.举办听证时,查询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现实、依据和进行行政处分的主张,当事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造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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