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3:06
收据上有数个收据行为的,各个收据行为独立收效,互不影响,一行为的无效,不致使其他有用行为变为无效,有用行为的行为人仍须就收据文义负其职责。此点为收据行为的“独立性”,体现了“收据行为独立准则”。
收据行为独立准则,是收据法上一个有严重价值的准则,其主旨为维护收据权力人特别是好心获得收据的第三人,确保收据的安全可靠,促进人们运用收据,以加强收据流转。
收据行为独立准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首要体现:
(1)民事行为能力短缺者施行的收据签名,固为无效,但其他人的签名仍为有用。
我国《收据法》第6条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可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能。
(2)收据有假造、变造的,假造、变造行为不影响其他实在签名的效能。
假造、变造收据,都属不法行为,不过,假造是悉数虚伪,包含签名虚伪,变造则为持票人私行改变收据所记载的事项。假造和变造本无收据行为效能可言,但为维护好心第三人之利益,收据行为独立准则使该类行为与同收据上其他有用收据行为截然分隔,各具其应有用果。
《收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则,收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实在,不得假造、变造。假造、变造收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当法律职责。此为假造与变造对不法行为人的作用。该条第2款又规则,收据上有假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实在签章效能。这是假造与变造对收据上其他有用收据行为的作用。
(3)收据债款人之确保人,就其在收据上的签名和记载事项担负确保职责,确保行为不因被确保债款的无效而无效。《收据法》第49条规则,确保人对合法获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力,承当确保职责。可是,被确保人的债款因汇票记载事项短缺而无效的在外。我国《收据法》第49条所谓“合法获得汇票的持票人”,当然包含好心获得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自身无假疵的条件下,不管被确保债款效能怎么,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一直存在。
收据行为独立准则,是收据法上一个有严重价值的准则,其主旨为维护收据权力人特别是好心获得收据的第三人,确保收据的安全可靠,促进人们运用收据,以加强收据流转。
收据行为独立准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首要体现:
(1)民事行为能力短缺者施行的收据签名,固为无效,但其他人的签名仍为有用。
我国《收据法》第6条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可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能。
(2)收据有假造、变造的,假造、变造行为不影响其他实在签名的效能。
假造、变造收据,都属不法行为,不过,假造是悉数虚伪,包含签名虚伪,变造则为持票人私行改变收据所记载的事项。假造和变造本无收据行为效能可言,但为维护好心第三人之利益,收据行为独立准则使该类行为与同收据上其他有用收据行为截然分隔,各具其应有用果。
《收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则,收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实在,不得假造、变造。假造、变造收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当法律职责。此为假造与变造对不法行为人的作用。该条第2款又规则,收据上有假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实在签章效能。这是假造与变造对收据上其他有用收据行为的作用。
(3)收据债款人之确保人,就其在收据上的签名和记载事项担负确保职责,确保行为不因被确保债款的无效而无效。《收据法》第49条规则,确保人对合法获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力,承当确保职责。可是,被确保人的债款因汇票记载事项短缺而无效的在外。我国《收据法》第49条所谓“合法获得汇票的持票人”,当然包含好心获得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自身无假疵的条件下,不管被确保债款效能怎么,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