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地与倒卖农地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5:33
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我国土地能够分为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类,而集体土地一般是归于农业用地,只能用于农业日子,土地的性质是不能随意改变的,那么不合法占用农地与倒卖农地的边界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不合法占用农地与倒卖农地有什么边界
本罪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违法。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本罪损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犁地进行维护的管理准则;而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损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准则。
(2)违法客观方面不同。不合法占用犁地罪是成果犯,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侵吞犁地,数量较大,形成很多犁地破坏的行为。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施行了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对二者的处分虽都采纳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惩罚办法,但前者没有清晰确认的罚金规范;而后者则采纳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法以确认罚金的规范。
二、不合法占用农地与不合法同意边界
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边界: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片面方面均表现为成心。不同之处表现为:
(1)损害的客体不同。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的客体是对犁地的法令维护准则;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损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不合法占用犁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占用犁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形成犁地很多破坏的行为,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
(3)主体不同。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不合法占用农地与倒卖农地有什么边界”问题进行的回答,不合法占用农地与倒卖农地的边界包含违法客体不同,违法客观方面不同和两者对处分罚金的规范不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不合法占用农地与倒卖农地有什么边界
本罪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违法。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本罪损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犁地进行维护的管理准则;而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损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准则。
(2)违法客观方面不同。不合法占用犁地罪是成果犯,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侵吞犁地,数量较大,形成很多犁地破坏的行为。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施行了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对二者的处分虽都采纳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惩罚办法,但前者没有清晰确认的罚金规范;而后者则采纳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法以确认罚金的规范。
二、不合法占用农地与不合法同意边界
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边界: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片面方面均表现为成心。不同之处表现为:
(1)损害的客体不同。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的客体是对犁地的法令维护准则;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损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不合法占用犁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占用犁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形成犁地很多破坏的行为,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
(3)主体不同。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不合法占用农地与倒卖农地有什么边界”问题进行的回答,不合法占用农地与倒卖农地的边界包含违法客体不同,违法客观方面不同和两者对处分罚金的规范不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