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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时可不可以提起另案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1:37
【案情】
2009年6月23日,西部重工公司与华兴金锋公司签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好由西部重工公司向华兴金锋公司供给回转窑、竖式预热机、风扫煤磨、多管式冷却器,质量严厉按照技能协议要求实行。合同第四条约好:标的物的一切权自出卖之时搬运,但买受人未实行付出价款职责的,标的物归于出卖人一切。西部重工公司按约实行了合同,但华兴金锋公司未向西部重工公司足额付出货款。
华兴金锋公司因与华兴电力公司告贷合同纠纷,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兰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定书,判定由华兴金锋公司向华兴电力公司归还告贷及赔偿损失合计2469.61万元。2013年1月26日,华兴金锋公司与华兴电力公司签定实行宽和协议,将包括本案西部重工公司所供设备的石灰出产线全体赔偿给华兴电力公司。2013年1月31日,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3)兰法执字第41号实行裁决书,承认华兴金锋公司与华兴电力公司之间达到实行宽和协议。经华兴电力公司恳求,裁决(2012)兰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定书悉数实行结束。
2013年6月23日,西部重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华兴金锋公司与华兴电力公司返还合同设备回转窑、竖式预热机、风扫煤磨、多管式冷却器,或付出合同欠款2550400元及违约金、利息计约300万元左右。
【审判】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裁决以为,华兴电力公司获得本案西部重工公司所供设备是经收效裁决书承认的现实,西部重工公司若以为(2013)兰法执字第41号实行裁决书的部分或悉数内容差错,危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遭到危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决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改动或许吊销原裁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榜首百五十四条之规则,裁决驳回西部重工公司的申述。
西部重工公司不服一审裁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二审裁决以为,本案提出的首要问题是:本案讼争设备被兰州中院(2013)兰法执字第41号实行裁决实行给华兴电力公司后,西部重工公司追索该实行标的物,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人民法院提起实行贰言之诉,仍是可以对已被实行的产业提起确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则,明显应当提起实行贰言之诉或第三人吊销之诉。西部重工公司根据物权法、侵权职责法提起确权之诉显属不妥,一审裁决驳回其申述是正确的。西部重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该院不予支撑。据此,按照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则,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西部重工公司不服二审裁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恳求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西部重工公司恳求再审理由建立,裁决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再审裁决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西部重工公司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设备是否有权经过另案诉讼的办法建议民事权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则:“实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15日内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间断对该标的的实行;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以为原判定、裁决差错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定、裁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该条确立了实行贰言之诉准则,赋予了实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提申述讼的救助权力。从该规则看,案外人提起实行贰言之诉的条件条件是,案外人在实行过程中对该实行标的提出实行贰言,且该贰言已被实行法院裁决驳回。在华兴金锋公司与华兴电力公司案子的实行过程中,没有根据标明西部重工公司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设备被抵债的状况,西部重工公司未提出实行贰言并不存在差错或抛弃权力救助的景象。现宽和协议现已实行结束,案外人西部重工公司现已失去了对兰州中院(2013)兰法执字第41号实行裁决提出实行贰言及实行贰言之诉的条件。二审裁决以为西部重工公司应当向作出实行裁决的人民法院提起实行贰言之诉,不能提起确权之诉,属适用法令差错,应予纠正。
实行程序中的裁决品种繁复,其法令效能也不尽相同,承认宽和协议实行结束的实行裁决,是否发生物权搬运的法令效能,应视详细状况而定。(2013)兰法执字第41号实行裁决仅是对华兴金锋公司与华兴电力公司之间的实行宽和协议实行结束现实的承认,并未对实行标的物的权力归属作出终究承认,该裁决也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指向的吊销目标,人民法院不能以此为由掠夺当事人的另案诉权。实行程序当事人之间达到的宽和协议,其自身并不具有公法上承认实行标的物权力归属的效能,本案华兴金锋公司与华兴电力公司之间的宽和协议不能对立另案诉讼。综上,一、二审裁决适用法令差错,西部重工公司建议其有权提起另案诉讼的理由建立。根据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七十条榜首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榜首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332条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一、吊销一、二审裁决;二、指令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分析】
实行案子的两边在实行过程中达到以物抵债的宽和协议,并实行结束,经当事人恳求,实行法院作出了实行完结裁决。之后,假如实行案外人对宽和协议所涉标的物建议权力,其应当经过何种程序进行救助?这一问题触及案外人实行贰言之诉、实行中的以物抵债协议效能、实行裁决与审判的联系等问题,较为杂乱。
一、案外人提起实行贰言之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则确立了实行贰言准则、实行贰言之诉准则和案外人恳求再审准则,拓展结案外人的权力救助途径,其间实行贰言之诉又可分为案外人提出的和恳求实行人提出的,后者又称为实行答应之诉。根据这一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民诉法解说》)相关条文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其间第305条规则:“案外人提起实行贰言之诉,除契合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实行贰言恳求现已被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二)有清晰的扫除对实行标的实行的诉讼恳求,诉讼恳求却与原判定、裁决无关;(三)自实行贰言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述状之日起15日内决议是否立案。”可见,提起实行贰言之诉应当以案外人提出实行贰言为前置程序。该解说第464条又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则,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贰言的,应当在该实行标的实行程序完结条件出。”2015年5月5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实行贰言和复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实行贰言和复议规则》)第6条也作了相似规则。虽然上述司法解说颁行于本案一、二审后,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已将案外人提出贰言的时刻限定为“实行程序中”。本案(2013)兰法执字第41号实行裁决书载明:华兴电力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恳求实行,1月26日两边达到实行宽和协议,1月30日法院裁决承认实行宽和协议实行结束。在西部重工公司未占有或操控实行标的物的状况下,其很难在短时刻内知硗实行状况,提出实行贰言。西部重工公司于2013年6月向兰州中院提申述讼时,华兴金峰公司与华兴电力公司之间实行宽和协议早已实行结束,二审以为西部重工应当提起实行贰言之诉进行救助,并以此为由驳回申述,与法令规则不符。
二、实行贰言之诉与第三人吊销之诉的适用目标
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贰言,该实行标的与原判定、裁决无关,才有或许构成实行贰言之诉,而案外人恳求再审、第三人吊销之诉所针对的都是原判定、裁决。也就是说,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所建议的权力与实行行为的抵触,并不是审判程序所导致的,而是被实行人一切的产业应对收效裁判承认的特定债款所应承当的清偿职责,在实行程序开端之后被强制实行而构成的。因而,实行贰言之诉与后两类诉讼不存在堆叠的状况,后两类诉讼有或许一起对某一案子都适用。第三人吊销之诉的目标限于原审诉讼程序作出的收效判定、裁决、调停书。本案一、二审法院以为,西部重工公司应当经过对(2013)兰法执字第41号实行裁决书提起第三人吊销之诉寻求救助,并以此为由驳回西部重工公司的申述,属适用法令差错。第三人吊销之诉并不适用非讼程序的裁判和实行程序中的裁决,由于关于这两类裁判而言,并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所规则的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也无所谓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景象;当然,第三人吊销之诉也不适用保全、间断审理、发回重审等非结局性裁决。
三、实行贰言之诉的目及其对另案诉讼的影响
案外人提起实行贰言之诉首要且必要的意图在于扫除对实行标的的实行,顺便可以提出确权的诉讼恳求。假如仅就实行标的提申述讼,则归于一般诉讼。案外人在实行贰言之诉中提出了确权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诉讼恳求同时裁判,该裁判收效后即具有既判力等拘束力,实行贰言之诉当事人不能再另案诉讼。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起另案诉讼和实行贰言之诉是否具有选择权,实践中有不同知道。一种观念以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行权合理装备和科学运转的若干定见》(法发〔2011〕15号)第26条清晰规则,被采纳实行强制办法的产业扫除了另案确权;《实行贰言和复议规则》第26条也规则,案外人根据实行标的被棄封、冻住、扣押后作出的另案收效法令文书提出扫除实行贰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因而,不宜再答应当事人另案确权。另一种观念以为,即便在实行程序中,案外人也有权不提起实行贰言之诉,而提起另案确权诉讼,但这种办法不利于案外人权益维护。[1]应当说,两种观念都有道理。
前一种观念,根据另案诉讼的实体处理结果不会得到支撑,建议只能经过实行贰言之诉救助,有利于简化程序,削减诉累;后一种观念则有利于保证当事人诉权,遵循民事诉讼处置准则。细究起来,处理该问题应当区别实行贰言之诉与另案诉讼的统辖法院是否同一,实行标的是否已被采纳强制办法,案外人提起不同诉讼的时刻先后,案外人的片面成心等详细景象。对此,尚可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研讨。本案的客观状况是,案外人西部重工公司提起另案诉讼在实行完结后,与上述两种观念所评论的案子尚在实行过程中这一条件有所不同,属与此相关的别的一种景象。现没有根据标明西部重工公司知晓其保存一切权的出产设备被抵债,而成心不在实行过程中提出实行贰言,故不该当掠夺其另案诉权。
四、实行裁决的效能与另案诉讼
理论上,实行裁决不归于既判力问题的评论领域,不存在制止重复诉讼的消沉既判力问题,但强制实行是实行机关经过必定办法,强制债款人实行职责的一种公法行为,表现了国家强制力,如强制实行裁决归于构成裁决,则可以导致物权变化。[2]实践中,实行程序中的裁决品种繁复,其法令效能不尽相同,对其救助途径也不一样。根据实行裁决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化,分为三个首要类型:一是查封、扣押、冻住和扣划类的裁决。此类裁决归于操控办法类裁决,不发作一切权搬运的效能问题。其间,扣划裁决愈加倾向于在操控类裁决(冻住)基础上的处置类裁决。该类裁决有必要依赖于协助人实行法定手续、完结特定职责后,才发作一切权搬运的效能。二是纯程序性裁决,如改变、追加当事人裁决、间断实行裁决等。此类裁决自身并不触及一切权搬运问题。三是处理实体内容的实行裁决,如触及动产和不动产处置的以物抵债裁决、拍卖成交裁决。[3]《民诉法解说》第493条规则,拍卖成交或许依法定程序裁决以物抵债的,标的物一切权自拍卖成交裁决或许抵债裁决送达买受人或许承受抵债物的债款人时搬运。这一规则与以往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说、告诉、批复等文件精力共同。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对实行行为的裁决不服,可以经过贰言、复议甚至实行监督程序救助;对实行标的的裁决不服,可以经过实行贰言之诉或审判监督程序救助。
关于以物抵债的法令性质、效能等,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在较大不合。根据以物抵债行为发作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将其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停中的以物抵债、实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实践中,实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与另案诉讼的抵触往往是由于不同法院统辖所引发的。本案实行法院即为另案诉讼法院,因而所带来的问题并不会显得那么杰出,也便于实体处理。本案以物抵债协议实行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依然有用,其第301条规则:经恳求实行人和被实行人赞同,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实行人的产业作价交恳求实行人赔偿债款。对剩下债款,被实行人应当持续清偿。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解说》第491条根本连续了上述规则,仅仅增加了“不危害其他债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但对此实行法院是否要作出承认裁决,并未作清晰规则。实践中,出于结案的需求,实行法院往往会作出相关裁决,但要特别注意区别涉案实行裁决是承认以物抵债的裁决仍是承认宽和协议实行结束做结案处理的裁决。清晰承认以物抵债效能的实行裁决,具有公法效能,可以作为物权搬运的根据,不该具有可诉性,其所涉实行标的不宜再成为另案的诉讼标的,确有差错的,只能经过实行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关于承认宽和协议实行结束的实行裁决,是否发生物权搬运的法令效能,是否足以成为另案诉讼的妨碍,不能混为一谈,应视详细状况而定。本案兰州中院因华兴电力公司恳求作出兰州中(2013)兰法执字第41号实行裁决,该裁决仅仅承认华兴金峰公司与华兴电力公司以物抵债的实行宽和协议实行结束,并未检查涉案标的的权属及宽和协议的内容,故不发生物权搬运的作用,不影响案外人就宽和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经过另案诉讼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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