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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程总包合同设备营业税缴纳的方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3:13

问题:假如A公司系建筑装置企业,一起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如A公司从B公司置办设备500万,A公司以510万元价格出售给C公司,独自签定出售合同,一起独自开具5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别的,A公司又给C公司装置上述设备,装置费50万元,独自签定合同,独自开具装置费发票。 请问:营业税交纳是按50万元交纳吗,是否要包含510万元的设备款。请问国家营业税是怎么规则?
回答:归于混合出售行为需求交纳增值税,详细文件参照营业税细则
1、《新细则》第六条: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应税劳务又触及货品,为混合出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则外,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货品,不交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供给应税劳务,交纳营业税。
2、《新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出售行为,应当别离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出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货品出售额不交纳营业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供给建筑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景象。
3、《新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则:“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则外,纳税人供给建筑业劳务(不含装修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资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含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价款”。
上述新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了解掌握。
1、设备由建造单位供给,即设备的收购方有必要是建造单位,施工企业自行收购的设备不得扣除。对建造单位供给的资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应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方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设备是施工方供给,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这种特别的混合出售行为应根据《新细则》第七条规则来处理。此规则取消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纳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供给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别离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具有的两个条件,以及未别离核算同时征收增值税的规则。
3、设备是施工方供给,且是外购的。这种一般混合出售行为,应根据《新细则》第六条的规则来处理。
4、建造单位供给的设备清单要由自治区地税局予以承认。扣除设备名单仍适用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则,由省级当地税务机关罗列确认。
5、设备价款或设备扣除额的确认由建筑工程主管地税局担任。设备扣除的价款应以设备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和施工企业设备出库单注明的数量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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