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法律概念的困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2:25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03年10月28日发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有“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下称三者险)这么一个法令概念,而在道交法近三年后才出台的由国务院在2006年3月18月日发布于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稳妥法令》(下称交强险法令)却又新提出了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下称交强险)。
从法阶位来看,三者险是在道交法中提出的,而交强险是在交强险法令中提出的,显而易见,前者法令效力应大于后者。
内在大致相同的一个险种,而在国家法令和行政法规两个不同的法令层面上却提出了两个不同名的险种。交强险法令的第一条说其依据道交法、稳妥法制定本法令,而纵览道交法全法并没有交强险这么一个法令概念,只要三者险的概念,而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中第五条、第九十条等条款中也清晰只要三者险概念并没有交强险概念,这至少阐明交强险法令的立法严谨性有一些问题。
交强险出台后,保监会提出了机动车除有必要参与交强险外,还能够投保第三者职责险,且清晰表述了第三者职责险是商业稳妥。这也便是说在我国再也没有了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了。第三者职责“强制险”的法令概念在我国现已成了前史。
但是游离在我国对上述几种险种的法令概念的表述仍是存在于道交法以及其施行法令和交强险法令之中。这种法令概念的抵触,不要说是对普通老百姓,便是对咱们从事法令工作的专业人员,面临一瞬间法令提出“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一瞬间行政法规又说“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一瞬间部门规章再提出“第三者职责稳妥”的乱象,的确会使人水中望月,头都晕了。咱们的立法机关应该着重法令概念的表述同一性。现在已然法令概念存在表述纷歧的问题,总得想点方法吧,修正相关法令好像也应该是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