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23:39
为推进行政审判统辖区域与行政区划恰当别离,促进行政案子依法公平审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 行政案子异地统辖,是指本规则所确认的案子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统辖,以及上级法院经过指定方法将行政案子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统辖。
第二条 下列案子实施异地统辖:
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子,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底层人民法院统辖。
2.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子,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3.环境保护行政案子。
第三条 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统辖分工计划由省法院拟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拟定本辖区底层法院的异地统辖分工计划。
第四条 当事人能够直接向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确认的有统辖权的法院申述。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申述的,本地法院应当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法院申述,或许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统辖权的法院。
第五条 除上述案子外,对下列状况,上级法院能够经过指定统辖的方法确认异地统辖法院。
1.关于下级法院统辖的案子,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述的,上级法院能够在受理后将案子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或许其他法院统辖。
2.下级法院以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统辖的案子,能够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统辖。
3.当事人以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平审理的,能够向受案法院请求其他法院统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议。
第六条 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仔细合作、帮忙异地法院审理案子,保证案子依法公平及时审理。
第七条 本规则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担任解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统辖分工计划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2.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3.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5.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6.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7.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8.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9.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0.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2.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4.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5.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6.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7.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8.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供给 电话:13938216966(微信)欢迎联络
第一条 行政案子异地统辖,是指本规则所确认的案子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统辖,以及上级法院经过指定方法将行政案子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统辖。
第二条 下列案子实施异地统辖:
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子,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底层人民法院统辖。
2.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子,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3.环境保护行政案子。
第三条 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统辖分工计划由省法院拟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拟定本辖区底层法院的异地统辖分工计划。
第四条 当事人能够直接向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确认的有统辖权的法院申述。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申述的,本地法院应当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法院申述,或许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统辖权的法院。
第五条 除上述案子外,对下列状况,上级法院能够经过指定统辖的方法确认异地统辖法院。
1.关于下级法院统辖的案子,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述的,上级法院能够在受理后将案子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或许其他法院统辖。
2.下级法院以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统辖的案子,能够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统辖。
3.当事人以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平审理的,能够向受案法院请求其他法院统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议。
第六条 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仔细合作、帮忙异地法院审理案子,保证案子依法公平及时审理。
第七条 本规则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担任解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统辖分工计划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2.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3.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5.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6.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7.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8.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9.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0.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2.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4.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5.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6.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7.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18.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应当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一审行政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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