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21:41
股权是股东完结出资职责后,获得的对公司的权力,而股权是重要的产业权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则,股权是能够进行出资的,股权质押需求处理挂号,那么股权质押挂号证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股权质押挂号证的流程是怎么的
第一步: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状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供给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供给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赞同股权出质的抉择。
⑷出质人应供给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陈述。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职责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出质的抉择。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制止出质的状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赞同函)。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状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三十日内或许公司抉择分配盈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改变挂号;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端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我克制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具有的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经国家有关部分赞同的;
⑺法令、法规规则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定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留意:股份出质准用制止流质的规则。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一切权直接归质权人一切的约好。)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一种权力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有必要满意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产业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特点,因此,在质押联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方能够建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仅有约束。
首要,对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出质,遵循《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我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清晰规则。参阅该条精力,能够以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约束;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有必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该赞同有必要以书面方式即股东会议抉择的方式作成;
⑶在第⑵景象中,假如过半数的股东不赞同,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赞同出质。该种景象,也有必要作成股东会抉择,而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清晰限制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坚持沉默的,则视为赞同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阅《公司法》第141条之精力,能够以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建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建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具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具有的股权建立质押,有必要经其他各方投资者赞同。若有一个股东不赞同,便不能出质。不赞同的股东即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赞同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有必要是现已实践缴付出资的。
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授权本钱制,答应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建立后依照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获得并不以是否现已实践缴付出资为条件。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悉数股权建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成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份额低于企业注册本钱的 25%。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股权质押挂号证的流程是怎么的”问题进行的回答,企业处理股权质押挂号的,首要要供给相应的资料,然后与银行签定质押合同,再到相应的部分处理质押挂号。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股权质押挂号证的流程是怎么的
第一步: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状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供给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供给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赞同股权出质的抉择。
⑷出质人应供给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陈述。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职责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出质的抉择。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制止出质的状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赞同函)。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状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三十日内或许公司抉择分配盈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改变挂号;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端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我克制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具有的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经国家有关部分赞同的;
⑺法令、法规规则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定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留意:股份出质准用制止流质的规则。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一切权直接归质权人一切的约好。)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一种权力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有必要满意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产业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特点,因此,在质押联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方能够建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仅有约束。
首要,对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出质,遵循《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我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清晰规则。参阅该条精力,能够以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约束;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有必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该赞同有必要以书面方式即股东会议抉择的方式作成;
⑶在第⑵景象中,假如过半数的股东不赞同,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赞同出质。该种景象,也有必要作成股东会抉择,而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清晰限制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坚持沉默的,则视为赞同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阅《公司法》第141条之精力,能够以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建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建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具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具有的股权建立质押,有必要经其他各方投资者赞同。若有一个股东不赞同,便不能出质。不赞同的股东即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赞同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有必要是现已实践缴付出资的。
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授权本钱制,答应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建立后依照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获得并不以是否现已实践缴付出资为条件。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悉数股权建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成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份额低于企业注册本钱的 25%。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股权质押挂号证的流程是怎么的”问题进行的回答,企业处理股权质押挂号的,首要要供给相应的资料,然后与银行签定质押合同,再到相应的部分处理质押挂号。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