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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政策问答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6:29

1.国税发[2003]28号文件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的营业税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则的?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则,自2003年7月1日起,各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应依照下列规则交纳营业税:
(一)从事商务、法令、税务、管帐、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事务的代表组织,有必要建立健全管帐账簿,正确核算收入,据实申报交税。
(二)从事交易(包含自营交易和署理交易)、广告、旅行等各类服务性代表组织,一致采纳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认收入,核算交税。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其他事务活动的代表组织,应依据其从事应税事务活动实践获得的收入(包含由其总组织一致收取的),据实申报交税;凡当年度未获得应税事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事务活动状况。
此类代表组织从事的应税事务活动包含:
(1)集团或控股公司建立的代表组织为其集团内公司供给的各项服务活动。
(2)银行金融等组织建立的代表组织兼营的出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3)运送企业建立的代表组织就运送事务各环节为客户供给的服务。
(4)代表组织为客户供给的其他应税事务活动。
2.依据国税发[2003]28号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从事的事务活动中,不予交税的事务活动包含哪些?
答:代表组织从事的不予交税事务活动包含:
(1)仅为其总组织的产品出产制作以及出售该自产产品的事务,在我国进行了解商场状况、供给商情材料、联络及其他预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含代表组织为本公司的各类署理、服务性事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事务活动。
(2)承受我国境内企业托付,署理我国产品出口交易事务。
3.28号文件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各民间团体建立的代表组织的税收事项有哪些规则?
答:原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下发的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各民间团体建立的代表组织的免税批复依然有用。
新建立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各民间团体的代表组织,从事非应税事务活动的,由代表组织(或其总组织、上级部门等)按规则向北京市当地税务局涉外分局提出免税请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4.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方式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理顺征纳双办法令关系,保护交税人合法权益,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方式调整为:
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营业税交税办法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应依据总组织事务性质和本身的实践状况依照税收政策规则自行确认营业税交税办法,并按规则申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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