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5:32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26日,某市钢铁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以技术改造为由,向该市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告贷600万元,期限为1996年8月26日至1999年4月27日,该市电业公司(以下简称电业公司)为上述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期间为2年,自债款人不实行债款之日起核算。钢铁公司收到金钱后,行将236万元用于归还其在该商业银行的旧告贷,该笔旧告贷也系电业公司担保。
1999年4月27日告贷到期后,钢铁公司仅偿付部分告贷利息,下余本息均未归还。为催要此款,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钢铁公司归还告贷本息,电业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一审法院判令,告贷合同及确保合同为有用合同;钢铁公司未依约归还600万元告贷本息,应承当违约职责;电业公司作为连带职责确保人,应对钢铁公司的上述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电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商业银行仅发放了364万元告贷,其他236万元告贷并未实践发放,而是用于以贷还贷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求撤销原判,改判其在364万元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
二审法院确定,在钢铁公司以贷还贷归还的236万元旧告贷也系电业公司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9条第2款“新贷与旧贷系同一确保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则”之规则,不能革除电业公司的确保职责。根据以上确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持一审判决。
专家分析
企业的“借新还旧”行为,触及两个法令问题:
(一)新的告贷合同是否有用
从实践中的状况看,签定新的告贷合同,以贷出的金钱清偿旧贷,尽管这一做法不一定很适宜,但这种方法被一些金融机构遍及选用。假如一概确定为无效,就要康复到合同签定前的状况,后边告贷所贷出的金钱就要返还,而实践上这些金钱现已清偿了前面的告贷,特别是在前贷与后贷的数额不完全共同的状况下,以无效方法处理这类问题,将使法令关系更为杂乱,增加了处理难度。从实践效果看,关于债款人来说,借了新债而归还了宿债,对其实践利益没有晦气影响。从法令上看,以这种方法借新还旧是当事人之间实在毅力的表现,且法令、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则,确定后一告贷合同无效没有法令依据。
(二)确保人应当怎么承当职责
在确定这种新贷还旧贷的行为有用的前提下,因为前一个告贷合同的欠款现已由新贷出的金钱归还,对前一份告贷合同进行担保的确保人,因为主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其确保职责天然免除。因而,这儿所要处理的仅是后一份告贷合同的确保人的职责问题,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状况:(1)前一份告贷合同没有确保人,然后一份告贷合同有确保人;(2)前后两份告贷合同都有确保人,但分别为不同的确保人;(3)前后两份均为一个确保人担保。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