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养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时怎么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9:38导读:正常的情况下,孩子的抚育权归于爸爸妈妈。可是,存在一些特别景象。由于孩子有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之别,继子女和养子女之别等等。因而,孩子的抚育权问题就略显杂乱!本文触及特别情况下的子女的抚育权问题,将杂乱的抚育权问题说清楚,扫除读者的困惑!
(一)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的抚育权
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之间的联系和一般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不同,具有姻亲联系和教育抚育联系,但不具有血缘联系,这种权力和责任是能够免除的,由此推论: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爸爸妈妈不乐意持续抚育的,以为抚育联系现已免除,该子女仍由生爸爸妈妈抚育。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育该子女的,抚育权归生爸爸妈妈一切。
(二)养爸爸妈妈对养子女的抚育权
两边都赞同收养的,离婚后,抚育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婚生子女抚育权的确认方法;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向对立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育该子女。一方私行收养的(独自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且收养后一向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独自抚育,对方不承当抚育费。
(三)非夫妻联系所生子女的抚育权
非夫妻联系所生子女,包含同居期间、一夜情以及女方被强奸等非正常情况下受孕所生子女。非夫妻联系所生子女的抚育,运用《婚姻法》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关于抚育的规则。
事例:2003年8月,王先生经人介绍与周小姐,树立爱情联系,两边没有处理结婚登记就同居日子。2004年12月,两边生育一女。2006年1月,王先生向法院申述,要求免除与周小姐之间的同居联系,并要求所生一女由周小姐抚育。庭审中,周小姐乐意与王先生免除同居联系,但也回绝抚育所生女儿。法院审理后以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应以保护子女的利益为条件。鉴于两边所生子女年纪较小,适合由其母亲抚育。王先生不直接抚育女儿,但其仍对女儿有抚育的责任,应每月交给300元抚育费,直至该子女年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