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1:57张女士与北京电影制片厂签定了搬家购房协议书,所附户型图中标示了南侧阳台。但等张女士回迁时却发现住所结构已发作改动,户型图中的南侧阳台没有了。为此,张女士将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观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得悉,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因北影厂和观远房地产公司未供给与户型图相符的房子构成违约,故被判补偿张女士人民币26250元。和张女士状况相似的还有别的七名拆迁户,每人均获得了26250元的经济补偿款。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北影厂与观远公司签定协议书,两边约好一起进行危旧房改造,联建开发住所楼,并于2001年12月一起托付北京文开房子拆迁服务有限职责公司担任在建造用地规模进行拆迁、腾地作业等。文开拆迁公司在拆迁现场粘贴的回迁楼平面图中D2户型,标明南侧卧室南面有一阳台,建筑面积为5.25平方米。而观远公司向规划部分报送的回迁楼平面图中D2户型,卧室南侧已无阳台,但北影厂、观远公司未将此状况奉告回迁居民。
2001年12月26日,北影厂、观远公司出台了《新外大街30、32号院内居民回迁购房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中第四条清晰阐明本《实施办法》从属所签定购房协议书的附件,签字盖章后与协议书具有平等法律效力。在该《实施办法》下方北影厂、观远公司加盖了公章。
2002年1月,北影厂与张女士签定搬家购房协议书,约好北影厂将张女士原寓居的房子进行拆迁危改后就地回迁上楼。协议中将《实施办法》和所购房子户型图(所购房子户型图中标明称号D2,户型二室一厅,南侧卧室南面有一阳台,建筑面积为5.25平方米)作为协议的附件并写明与协议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2004年8月,张女士回迁时发现所购住所结构被改动,已无原所购房子户型图所标明的卧室南侧5.25平方米的阳台。为此,张女士于2005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北影厂和观远公司改动房子结构系严峻的合同违约行为为由,要求北影厂、观远公司依照当时的同区域的市场价格补偿经济丢失26250元及精神丢失费3750元。
一中院以为,张女士与北影厂所签定的搬家购房协议书是有用的,协议附件之一的户型图与协议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北影厂作为协议的签约方,未供给与户型图相符的房子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观远公司作为联建单位,在协议附件之一的《实施办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标明协议对其具有相应的约束力,亦应对违约行为承当相应的职责。
一起,一中院以为,阳台作为住所房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日子中发挥着不行代替的效果。房子的布局以及阳台的朝向,是购房者挑选房子的重要参阅根据。因北影厂与观远公司的职责导致南侧阳台的撤销,而且此种规划的改变已不行逆转,并无法采纳其他的补救措施,张女士为此而遭到的丢失是客观存在的,观远公司、北影厂应一起补偿张女士的丢失。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