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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2:32

人民法院报:裁定的司法检查在理论上包含吊销裁定判决以及对裁定判决的供认与实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对外国裁定判决的监督,法院地国不能作出吊销裁定判决的处理,只能是供认与实行或许回绝供认与实行。在发动司法检查的主体上,裁定判决的当事人天然可以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而案外第三人能否恳求吊销裁定判决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必定的争议。在着重裁定组织独立性与裁定判决结局性的前提下,权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案外人的利益乃至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其实也能生动地反映司法与裁定之间联系的改变情况。 
事例:2002年11月14日,某化纤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达到协议,化纤公司承认承当某化纤联合总公司欠投资公司的300万美元债款,并约好该告贷胶葛提请裁定处理。2002年11月15日,投资公司就上述欠款胶葛向我国某地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2002年11月22日和11月29日,化纤公司与投资公司别离达到两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化纤公司对投资公司在裁定时提出的300万美元债款及提交的根据不持异议;(2)化纤公司以其一切的房产作价133万美元赔偿欠投资公司的等额债款;(3)投资公司不接受化纤公司已持有的某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赔偿债款。之后,该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决,判决承认化纤公司与投资公司于2002年11月22日和11月29日达到的协议书合法有用,化纤公司应按照协议书的规则向投资公司清偿300万美元债款并付出裁定费用。尔后,投资公司以化纤公司未实行裁定判决为由,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2003年3月3日,化纤公司又与投资公司达到实行宽和协议,化纤公司赞同除按2002年11月22日和11月29日的协议书实行外,还赞同将持有的某线业有限公司的33.7%的股权交由投资公司处置。 
2004年7月20日,人民法院在实行香港高新公司(即该案的恳求人)与化纤公司信用证胶葛一案时,化纤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一份阐明,称其已无产业可供处理。所以香港高新公司向法院提出吊销上述裁定判决的恳求,其理由如下:一、化纤公司承认承当某化纤联合总公司欠投资公司的300万美元债款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归于无效民事行为。2002年10月10日,香港高新公司申述化纤公司,要求化纤公司付出代开信用证款赎单款、开证费等算计867791.55美元。2002年11月14日,化纤公司即与投资公司达到协议,承认承当前述债款。化纤公司的出资者是我国某市政府,而投资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是该市政府,因而,化纤公司与投资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系歹意勾结的成果,其意图是搬运化纤公司的产业,危害包含香港高新公司在内的化纤公司的一切债务人的利益,归于无效民事行为。二、化纤公司在承认承当某化纤联合总公司欠投资公司的300万美元债款后,以两份以物抵债协议书和一份实行宽和协议将其一切的悉数产业赔偿给投资公司,使自己彻底损失实行债款的才能,致使其一切债务人的债务彻底无法受偿,这一行为既归于歹意勾结危害案外人利益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则,归于无效行为。三、上述裁定判决承认了投资公司和化纤公司达到的两份无效协议合法有用,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裁定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则,应予吊销。综上所述,香港高新公司恳求吊销本案所涉裁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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